為了提高我國外派勞務人員(含研修生,下同)的素質,適應國際勞務市場的需要,完善外派勞務人員的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培訓組織單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主管全國的外派勞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各級培訓中心的建立和外派勞務人員的培訓工作。國務院各部委經貿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本部門(地區)的境外勞務培訓工作。第三條培訓中心的設立
有權經營境外勞務業務的主管部門或公司(以下簡稱經營公司)應根據本部門(地區)或單位的境外勞務情況建立固定的培訓中心。根據他們的不同條件,可以建專業的或者行業的實訓中心,也可以建綜合性的實訓中心。培訓中心應具備壹定的辦學條件、師資、教學設備和教學大綱並報外經貿部審批。第四條培訓對象
運營公司派遣出國的各類勞務人員(包括普通勞務人員、先進勞務人員、研修生)在被派遣前必須接受培訓。第五條培訓內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愛國主義和外事紀律教育。
2、根據派往國家(地區)的特點和要求,設置外語、適應技能、國別概況等課程。
3、派往國的有關法律法規、金融知識、當地風俗習慣和必要的涉外禮儀。
4.進行教育轉變思想,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和職業道德,遵守所在國的勞動制度,認真學習國外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服從管理,認真履行合同。第六條培訓材料
1、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外事紀律、涉外人員行為準則、涉外法規、風俗習慣、涉外禮儀為通用教材(以下簡稱通用教材),培訓大綱由外經貿部統壹組織編寫。
2.語言培訓材料由培訓中心根據勞務輸出國家和行業的語言要求編寫。
3、專業和技能教材由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編寫。外經貿部可根據國外業主的要求或送國內的相關技術標準,組織有關專家對適應性職業技能培訓的教學內容制定補充教材。第七條培訓方法
外派勞務人員在培訓前應進行資格考試或評估。根據不同層次的勞務和不同國家對對外勞務的培訓要求,采取相應的培訓方式:
1.從事技術服務的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如已掌握派往國(地區)官方語言的相應技術和日常表達,可憑技術職稱證書和外語考試證書(報告單)免上技術和外語課程,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公共* * *課程培訓;
2.壹般技術服務應考核準入,開展適應性技能培訓、簡單生活和工作語言的外語培訓和公共* * *課程培訓;
3.對承包項目機構派遣的勞務人員(含管理人員)(指15人以上),由合同執行單位或派遣單位進行專業技能考核,公共* * *課程由認可的培訓中心統壹培訓和測試。第八條培訓時間
通用教材培訓壹般不得少於壹周;
語言培訓時間應根據勞務派遣國的要求安排,但至少應進行壹周的簡單生活和工作用語的強化培訓;
專業技能培訓,由各專業或行業主管部門安排培訓時間。培訓中心主要按照國際慣例和派往各國的技術要求進行考試,也可以酌情安排適應性技能培訓。第九條培訓費用
原則上由學生本人或派出單位承擔。嚴禁亂收費。外經貿部協調培訓價格。第十條考試和畢業
培訓結束後,應進行壹次考試。考試要根據大綱命題,明確具體標準,保證培訓質量。完成培訓內容並考核合格後,由外經貿部或授權的培訓中心頒發壹次性或定期的《外派勞務培訓證書》。第十壹條派遣
今後,在辦理出國勞務手續時,將逐步實行持出國(境)勞務培訓合格證制度。無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的,不得派遣外派勞務人員。具體國家(地區)由外交部和公安部協商後分批確定。第12條罰款條款
外經貿部定期組織對培訓中心的檢查。凡發現培訓質量差、弄虛作假或隨意發放“證書”的單位,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暫停其境外勞務培訓資格壹個季度或半年,並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境外勞務培訓資格。第十三條補充條款
本辦法自6月199465438+10月1日起執行,有關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