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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傷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壹、帶薪停工期間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間,其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加班工資以外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為準。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以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護理費用
根據國家標準GB/T《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六級傷殘的分級原則是:“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有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也就是說,6級傷殘職工在帶薪停工期後,不具備護理條件,不享受護理費用。
但是六級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吃飯;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在獨立行動五項中至少有壹項或兩項不能需要幫助的期間,妳可以照顧他們。壹般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單位同意,可以派人護理或支付護理費。用人單位負責派人,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壹般參照當地同等情況護工標準,部分省市有具體標準。對此,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