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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承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將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交付給業主。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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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總承包(DB):承包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服務。
三
“設計+采購”總承包(EP):承包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也可能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服務,或負責施工管理。工程建設由其他承包商承包。
四
“施工總承包”(GC):承包商主要負責建築安裝,不參與價值鏈中的其他環節。
五
“交鑰匙”:是EPC項目總承包的延伸,向前可以延伸到可行性研究,向後可以延伸到開工運營。
與其他建設項目管理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工程最終結算價格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壹般情況下,業主很少會因為費用變化而允許承包商調整合同價格。只有當業主改變施工範圍和施工內容時,才能進行調整。因此,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實踐中,為了合理控制總包合同中的風險,對於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功能要求明確的項目,壹般采用EPC模式。
委托業主或業主代表管理項目。
在EPC模式下,業主主要通過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以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在這種模式下,業主自己的管理工作很少,壹般委托業主代表進行項目管理。壹般情況下,業主代表將被認為擁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所有權利,並完成業主交給他的任務。對於承包商的具體工作,業主很少或基本不幹預,只是對項目進行整體性、原則性、針對性的協調和控制。
承包商承擔大部分風險。
在EPC模式下,總承包商承擔大部分責任和風險,總承包商需要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和成本全面負責。
二。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定義和服務範圍部分省份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工作方案中對全過程工程咨詢的定義和服務範圍進行了描述。
湖南省出臺的《湖南省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方案》提到:
“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將工程咨詢業務委托給某企業,由該企業提供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活動。”
在福建省的試行辦法中,列出了全過程工程咨詢的服務內容:
工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決策策劃、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實施總體規劃、項目管理、勘察設計管理、規劃設計優化、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後評估及合作審計等。,也可能包括工程設計活動,如規劃、勘測和設計。
江蘇省住建廳《關於推進工程建設全過程項目管理咨詢服務的指導意見》(蘇管[2065 438+06]730號)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了明確闡述:
“充分整合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詢、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咨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引導建設單位將項目管理全過程咨詢服務委托給壹家企業,提供涵蓋項目建設前期規劃咨詢、前期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運營保修等各個階段的項目管理全過程咨詢服務。”
綜上所述,全過程工程咨詢是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決策和項目實施運營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括設計、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既包括工程管理活動,也包括設計等生產活動,涉及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規劃咨詢、預可研、工程設計、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施工前期準備和施工過程管理。
三。全過程工程咨詢與總承包的關系1。全過程工程咨詢是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項目實施運營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括設計、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工程咨詢服務。雖然可以做規劃、勘察、設計等生產活動,但更傾向於工程管理服務,屬於壹種項目管理模式。
2.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合同約定承包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或幾個階段,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成本全面負責。
3.從合同關系上看,全過程工程咨詢主要是接受業主的委托,負責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和服務。在合同關系上,更傾向於委托合同為業主提供有償咨詢服務。在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合同,通過合同約定業主與承包商的權利和責任。
4.在管理範圍和工作內容上,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的企業管理範圍更廣,涵蓋了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管理和咨詢服務。除了前期幫助業主進行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選擇相關合作夥伴外,還包括對相關合作夥伴的管理和監督,提供招投標、造價、監理等方面的咨詢。總承包商根據與業主的談判結果和合同參與工程價值鏈的某些環節,最典型的是設計-采購-施工環節。
5.從風險來看,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質量、成本、工期全面負責,風險相對較大,而工程咨詢公司主要是為整個項目提供壹套咨詢服務,根據合同收取壹定的報酬,承擔壹定的管理責任,風險相對較小。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總承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壹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建施[2016]93號)和最新公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建施設計函[2017]65號),明確提到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要求。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管理總承包項目,也可以根據合同委托項目管理單位管理總承包項目。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有利害關系。"
也就是說,壹個項目建設可以采用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托項目管理公司進行監理。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將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托,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