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2.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北京市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
調整後的失業保險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老年失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的,即使已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給予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