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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補課機構受傷誰負責?

法律分析

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的兒童,負有相應的教育和管理責任。這種教育管理責任是全方位的,不僅在傷害事故發生前,在傷害事故發生後,教育培訓機構都應盡到積極救助的義務,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