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燒結球團生產事故,保障員工安全健康,促進燒結球團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燒結球團廠(車間,下同)的設計、建造、安裝、生產、維護和管理。
1.3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勞動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4凡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現有企業設施,應在技術改造或大中修時予以解決。在問題解決之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1.5廠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
廠長、車間主任、工程師(科長)、班組長分別對本廠、車間、工段、班組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業務部門負責* * * *範圍內的安全和勞動衛生。
1.6廠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檢查制度,並責成有關部門(或人員)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1.7新員工的培訓生應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調換工作的人員應進行新崗位的安全技術教育;特殊工種人員應進行專業技術基礎知識培訓,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1.8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工廠布局和廠房建築
2.1選址必須防止洪水、潮汐、颶風等災害;避開斷層、流沙層、泥石流、天然洞穴等不良地質區域。主廠房和煙囪應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否則,應采取措施,達到要求後才能建廠。
2.2新建燒結球團廠應位於居民區和工業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區邊緣到居民區的距離應大於100m m..
2.3燒結室和球團焙燒室主廠房的布置應垂直於季節盛行風向。廠內辦公和生活設施應布置在該季節盛行風向的燒結機或球團焙燒爐(窯)上風側100米處。
2.4燒結機、單輥破碎機、熱篩和球團焙燒機的尾部設有檢修用的提升設施和運輸通道。
2.5帶熱振動篩的尾部返回站、環冷機和帶冷機的尾部應位於±0.0平面以上。
2.6帶式輸送機走廊的凈空高度壹般不應小於2.2m,熱返礦走廊的凈空高度壹般不應小於2.6m;當走廊坡度為8~12度時,應在維修道路和人行道上設置防滑條,超過12度時應設置臺階。
3基本條款
3.1壹般安全要求
GB4053.1—83固定式鋼梯車間的主要危險源或危險場所應設置“禁止進入”、“禁止通行”或其他安全標誌。安全色和安全標誌應分別符合GB 2893-82安全色和GB 2894-83安全標誌的要求。
3.1.2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平臺應分別符合GB 4053.1-83《固定式鋼制直梯》、GB 4053.2-83《固定式鋼制斜梯》、GB 4053.3-83《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和GB 4053.4-3.653。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1.4帶式輸送機和鏈式輸送機需要交叉的部位應設置橋架,燒結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燒結機應設置中間橋架。
3.1.5水封槽、溝上應設置安全格柵或蓋板。
3.1.6設備外露的運行部分應有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3.1.7吊裝孔必須設置防護蓋板或欄桿和警示標誌。
3.1.8在軌道上行走的設備,如行車、布車等,兩端應設置緩沖器和掃軌器,軌道兩端應設置電動限位器和機械安全鉗。
3.1.9應在車間、轉運站和帶式輸送機走廊提供灑水清潔或沖洗地面和汗液處理等設施。排水溝、水池應設蓋板,砂泵坑周圍應設安全欄桿。
3.1.10應建立操作卡和工作票制度,以及停送電和確認安全操作制度。
3.1.11建立嚴格的設備使用、維護和檢修制度。
3.1.12設備維修或技術改造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多單位、多工種在同壹現場施工時,應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協調作業。
3.2通信、信號和儀器
3.2.1工廠、車間、主操作室和崗位應配備自上而下相互連接的電話或對講機。在高空和噪音超過85dB(A)的工作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對講機。
3.2.2生產中應采用下列信號和安全保護設施:
有燃氣和空氣壓力下降報警和指示信號(聲光和彩色燈)、燃氣管道壓力自動調節和燃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B.空氣冷卻器和水冷裝置的水壓降信號、油冷卻器的油壓降信號和稀油潤滑系統的油壓降信號;
C.抽風機軸承和電機的溫升信號,球磨機和球磨機軸承的溫升信號;
D.事故信號(聲光);
E.單機遙控設備和聯鎖鎖系統設備應設置預警和啟動信號。
3.2.3主排風機房應設置信號報警裝置,監測煙氣泄漏、壹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及其濃度。氣體壓力站和氣體區域崗位應配備顯示和報警裝置,以監控氣體泄漏。
3.2.4在有灰塵、潮濕或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中工作的儀表應密封或防護,並安裝在儀表櫃(箱)內。
3.2.5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選用防爆或隔離火花的安全儀表。
3.2.6測量潮濕氣體的壓力導管、蝶閥和低溫可凝介質管道應采取保溫或伴熱措施。
3.2.7對於粘性介質、含固體的介質、腐蝕性介質或在環境溫度下可能蒸發、冷凝、結晶和沈澱的介質,應采用隔離的測量儀表。
3.2.8儀表系統的接地(包括保護接地、工作接地、屏蔽接地和安全儀表接地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3防火和防爆
3.3.1應配備完整的消防水管道系統,以確保消防水供應。
3.3.2主要火災危險場所應設置與消防站直接相連的報警信號或電話。
3.3.3廠房的防火要求必須符合GBJ 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
參見表格
3.3.4各建築物、構築物內配置的小型滅火裝置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小型滅火裝置數量
參見表格
註:建築面積乘以表中系數。如果結果是小數,將四舍五入為整數。
3.3.5配電間、電纜間(電纜垂直通道)、油庫和煤磨間應設置火災自動煙霧報警、監控裝置和滅火裝置,火災報警系統應與強制通風系統聯鎖;應采取發生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墻、防火門間隔、電纜穿線孔等建築措施。新建、改建、擴建大型燒結球團廠的主控室應設置火災報警集中監控顯示裝置。
3.3.6頭部靜電除塵器應配有防火防爆裝置。
3.3.7煤氣加壓站、油泵房、油罐區、磨煤間、煤粉罐區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明火。在上述場所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征得安全部門的同意,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3.4電力設施
3.4.1廠內各種燃氣管道應架空敷設。帶有揮發性介質的管道和絕緣電纜不得架設在熱力管道上。
3.4.2工廠入口處的每條輸氣管道應設置總切斷閥。燃氣管道禁止與電纜同溝敷設,並應進行強度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3.4.3應有用蒸汽或氮氣吹掃氣體的設施,每條吹掃管線上必須設置防止氣體串入的裝置。
3.4.4使用表壓超過100000Pa10的油、水、氣、蒸汽、空氣等氣體的設備和管道系統,應配備壓力和安全閥等安全裝置。應使用不同顏色的標誌來區分各種閥門的開啟或關閉狀態。
3.4.5管道的顏色應符合GB 7231-87《工業管道基本識別顏色和識別符號》的規定。
3.4.6使用氣體時,應根據生產工藝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壓氣體的報警限值標準。
3.4.7輸氣管道應配有大於氣體最大壓力的水封和閘閥;蒸汽和氮氣閘閥前應設置安全閥,以防止氣體竄流。
3.4.8燃氣設備檢修和動火作業、燃氣點火和停火、燃氣事故處理和新項目試運行驗收必須執行GB 62222-86《工業企業燃氣安全規程》。
3.4.9廠內供水應有事故供水設施。
3.4.10水冷系統應按要求通過壓力試驗後方可使用。水冷系統應配備流量和水壓監測裝置,水壓不低於100000Pa,出水溫度低於50℃。
3.4.11在最低溫度低於0℃的地方,間歇供水的部位必須采取保溫措施。
4原材料
4.1原料堆場應具備以下設施:
A.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B.防塵設施;
c .停車或強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夾軌裝置;
D.車輛運行的警告標誌;
E.用於提升、轉彎和行走的限位裝置和掃軌器;
f .使用電纜供電時,移動機械的主電源應配有電纜盤;滑線供電時,應設置接地良好的裸線保護網,並懸掛明顯的警示標誌或信號燈。
4.2原料場卸料設施中和攪拌設施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A.檢修作業區應設置明顯標誌和燈光信號;
B.當維修作業區上方有高壓線時,必須架設防護網;
C.維修期間,相關鐵路應設置明顯標誌和燈光信號,相關道岔應上鎖並設置路障。
4.3當堆取料機和抓鬥起重機的行走軌道兩端必須安裝限位開關和安全裝置時,其下邊緣距料面的高度不應小於5m。
4.4原料倉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A.堆垛高度應保證抓鬥起重機有足夠的安全操作空間。當抓鬥處於上限位置時,其下邊緣距物料表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5m;
B.礦井應設置擋土墻和隔墻;
C.易接近、可移動的卸料泄漏礦車的外露電源線或滑線應設置防護網,並在泄漏礦車的上下位置懸掛警示牌或信號燈。
4.5嚴禁在運行中打開破碎篩分設備的檢查門和檢查孔;檢查和處理故障時,必須停止機器,切斷電源和緊急開關。
4.5嚴禁在運行中打開破碎篩分設備的檢查門和檢查孔;為了檢查和處理故障,必須停止機器,切斷電源和緊急開關。
4.6氣力輸送系統中的儲氣袋、吹灰器或罐車應裝有安全閥、減壓閥和壓力表,其設計、制造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
4.7用氣力輸送或罐車運輸的終端礦槽應密封,其上部應有余壓減壓裝置和除塵設施。
4.8檢修吹灰器和槽車,以及打開槽車的裝料孔,必須先裝泄壓閥。
5配料和混合
5.1配料溜槽上部的移動漏車行走區禁止人員行走,其篦板應保持完好。
5.2粉、濕料槽的傾角不應小於65度,塊礦槽不應小於50度。篦板應設置在帶有抓鬥給料的礦槽的上部。
5.3當槽內出現脫落物時,在未采取保護措施前,嚴禁進入槽內處理。
5.4配料盤應與配料皮帶機聯鎖。
5.5嚴禁濕料和原料進入熱礦返槽。
5.6進入滾筒攪拌機進行維修和清洗時,應事先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滾筒轉動,並有專人監護。
6燒結
6.1新建、改建、擴建燒結機、圓輥給料機和反射器應配備機械清洗裝置。
6.2點火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提供備用冷卻水源;
B.應設置空燃比調節裝置和燃氣低壓自動切斷裝置;
c .燃燒器空氣支管應采取防爆措施。
6.3點火器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A.提前切斷氣體,打開安全閥,用蒸汽或氮氣吹掃殘余氣體。
B.取空氣樣品進行壹氧化碳和揮發物分析,壹氧化碳的最高容許濃度和容許工作時間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參見表格
註意:在重復操作的情況下,兩次操作之間的間隔必須大於兩個小時。
C.維修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有專人監護。
D.應該有和外界聯系的信號。
6.4燒結機點火前,應進行氣體爆震試驗;在燒結機燃燒器的燃燒器前,應安裝壹個氣體緊急切斷閥。
6.5燒結平臺上嚴禁放置雜物和備件。每個燒結廠的燒結平臺上存放的備用小車不得超過5輛,升降機不得作為維修用的升降工具。
6.6小車運行過程中,嚴禁進入彎道和貨架進行檢查。檢查時要索要操作板,停機,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啟動”的牌子,並派專人監護。
6.7小車必須用專用吊具更換,並有專人指揮。更換柵欄和修補爐柵的操作必須停止。
6.8應有自動清潔小車爐柵的機械裝置。
6.9主抽風機房內的高壓帶電體周圍應設置圍欄,地面應鋪設絕緣墊。
6.10主抽風機操作室應與風機房隔離,並采取隔音和調溫措施;風扇和管道接頭應保持緊密,以防止空氣泄漏。
6.11進入大煙道前,切斷點火器氣體,關閉風箱控制閥,斷開排風機電源。進入大煙道檢查或維修時,人孔應設專人監護,確認無人後方可關閉各部位入口。
6.12進入單輥破碎機、熱篩、帶式冷卻器和環冷機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7粒
7.1進入磨機檢修時,必須與上下崗位聯系好,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啟動”的牌子,並指定專人監護。
7.2重油的儲存和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A.油罐周圍應設置防火柵欄或鐵絲網,並定期檢查維護;
B.油泵房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C.壓力試驗應在配管完成後進行;
d .管內流速不超過4m/s,油管應有伴熱措施保護;
E.吹掃油管路時,必須關閉各儀表通道和油泵兩端的閥門;
f .油箱中的最低油位不得低於加熱器頂面的高度;
g .加熱應使用飽和蒸汽,不得使用過熱蒸汽。
7.3煤粉的制備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A.所有設備應防爆;
B.煤磨室周圍應有消防車通道;
C.煤粉罐和輸送煤粉的管道應有供給壓縮空氣的旁路設施,並應有排氣孔,排氣孔的朝向應考慮排氣時不危及人員和設備;
D.儲煤罐停止吹煤時,煤在罐內的儲存時間:煙煤不超過5h,其他煤不超過8h,因此罐的結構能保證煤粉完全自動流出罐外;
E.當控制滾煤的閥門或儀表出現故障時,應能自動停止向球團焙燒爐噴吹煤粉並發出報警;
f .在煤粉燃燒器和煤粉輸送管道之間,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進行氮氣吹掃;
G.當煤粉管道停止噴吹煤粉時,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進行氮氣吹掃;
H.磨煤機出口煤粉溫度低於80℃,儲煤罐和布袋除塵器內煤粉溫度應低於70℃,並有溫度記錄和超溫、超壓報警裝置;
壹、檢查噴煤設備時,應使用銅質工具。
7.4豎爐點火時,爐料應在火嘴下緣,嚴禁突然送高壓氣體。
7.5在豎爐爐口戳或更換爐排時,必須停爐。
7.6豎爐應配備雙安全通道,通道的傾斜度不得超過45度。新建、改建、擴建的豎爐應配備電梯。7.7進入烘幹爐前,必須提前切斷煤氣,必須將爐內剩余氣體驅除。
7.8壹旦第壹個回轉窯出現裂紋和紅窯,應立即停火。在回轉窯完全冷卻之前,應繼續緩慢旋轉,停爐時應將環和窯皮燒除。
7.9拆除回轉窯內的耐火磚和窯皮時,應采取防止窯翻的安全措施,並應指定專人監護。
8電氣安全和照明
8.1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安全的規定,並參照水電部《電氣安全規定》和本地區《安全用電規定》。
8.2在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使用封閉式電氣設備;在有爆炸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8.3電氣設備(特別是手持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和裝有導線的金屬保護管應具有良好的保護接地(或接地)裝置。
8.4燒結機車間、煙囪、豎爐等。應設置防雷裝置,雙煙道煙囪底部應設置隔墻,防止煙氣竄流。
8.5重油和煤粉的金屬罐區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8.6禁止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當不能停電作業時,應按《帶電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8.7車間的自然采光和照明應保證工人工作和行走的安全。
8.8工作場所的壹般事故照明應符合表4的規定。
8.9車間和工作場所燈具的選擇應遵守以下規定:
A.在有腐蝕性氣體、蒸汽或特殊濕度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式燈具或防水燈具;
B.在易受機械損傷和振動的場所,燈具應有網罩保護,並采取減振措施;
C.有爆炸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防爆燈。
8.10行燈電壓在需要行燈的地方不超過36V,在潮濕場所和金屬容器內不超過12V。
9提升和運輸
9.1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應符合GB 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 5032-85《起重指揮信號》的規定。
9.2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並必須裝有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起動、事故和過載的信號裝置。
9.3禁止從人員或重要設備上起吊物體,運轉中的物體與障礙物的距離應在0.5m以上
9.4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5的規定。
9.5拆卸和起吊零部件時,嚴禁在屋頂開洞或利用桁架、橫梁懸掛起吊設施。禁止用煤氣、蒸汽、水管等管道支撐設備。
9.6廠內運輸應符合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
9.7鐵路運輸車輛進入卸車作業區和車間時應有燈光信號和警告標誌,速度不得超過5公裏/小時..
9.8帶式輸送機應配有皮帶轉移料鬥防堵裝置和皮帶安全繩等事故停車裝置。
9.9嚴禁騎跨、鉆跨皮帶。
10工業衛生
10.1所有產塵設備和塵源點必須嚴格密封,並配備除塵系統。工作場所中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8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0.2除塵設施的啟停應與工藝設備聯鎖;收集的粉塵應密閉運輸,避免二次揚塵。
10.3散發有害物質的設備應嚴格密封。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10.4氯化球團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氣應做好密閉,集中處理。
10.5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噪聲必須符合《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稿)》的規定。
10.6風機等高噪聲設備,應從聲源上根治,並配備消聲裝置。
10.7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輻射防護規定》。
10.8使用放射性裝置的區域或場所必須標明限制區域和放射性危險標誌。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儲存在特殊的安全儲存場所。
10.10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的最大可接受劑量為每年00.5SV。接觸範圍接近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水平者每年體檢壹次,接觸範圍小於3/10者每兩三年體檢壹次。因特殊情況外照射超過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或壹次進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超過年容許攝入量的壹半者,應及時進行體檢,並進行必要的治療。
11.1各燒結球團廠應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2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