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作業人員自身、他人和周邊設施安全有較大危害的作業。
特殊操作包括:
(1)電氣工作;
(2)金屬焊接和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包括電梯)操作;
(四)駕駛企業機動車輛的;
(五)架設作業;
(六)鍋爐運行(包括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的操作;
(八)制冷運行;
(九)爆破作業;
(十)礦井通風作業(包括瓦斯檢查);
(十壹)礦山排水作業(包括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其他作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至少65-438+08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的疾病和身體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考核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需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