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過罪的人對未來有什麽影響?
刑事責任的輕重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的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上,還體現在刑罰所附帶的犯罪記錄的效果上。刑罰或赦免執行後,前科會對罪犯產生諸多法律後果,對有前科的公民回歸社會後的日常生活產生持久的不利影響。壹、犯罪記錄強制信息公開的效力《刑法》第100條確立了犯罪記錄報告制度,使犯罪記錄具有了強制信息公開的效力。1.對於這壹規定,大多數學者持批判立場,主張在完善前科查詢制度的基礎上,取消前科報告制度。2.少數學者和大多數司法實踐者肯定了前科報告制度的價值,認為它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制度,應當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進壹步完善。3.刑法第100條是全國人大修改刑法時增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部分修改,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不應輕易否定其內在的制度價值。然而,現實中前科報告制度的異化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和反思。4.基於刑法的公法性質,前科報告制度不僅強制要求有前科的公民公開犯罪信息,而且限制了國家要求有前科的公民公開犯罪信息的範圍。二、前科的資格限制效力前科的資格限制效力是刑事責任輕重的重要體現,也是影響有前科的公民回歸社會後生活的最大因素。現行非刑事法律對前科的資格有諸多限制,這些法律規範可以根據資格的不同進行分類。首先是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限制。這是前科資格限制作用的主要方面。根據我國職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現行法律以崗位資格標準限制大部分職業的犯罪記錄。壹是對公務員職業的限制,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二是在事業單位工作有限制,如因故意犯罪或瀆職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因受刑事處罰,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者執業醫師;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擔任教師。三是限制在企業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如因特定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後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不能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四是對從事特定行業資格的限制。現行法律主要從行業準入的角度限制前公民從事特定行業的資格。壹是對取得特定職業資格的限制,比如犯了會計職務的罪犯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報關員資格考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不能取得導遊證;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不得核發記者證。二是明確禁止前公民從事特定行業。比如,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法律職業;犯有特定罪行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從事娛樂業;因故意犯罪或者因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因犯特定罪行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其從事金融行業;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擾亂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三是限制有犯罪記錄的單位開展具體業務。比如兩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會影響實施援外物資項目企業資質等級的認定;三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企業,不能獲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的期貨公司,不能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三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企業,失去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資格。第三,對有犯罪記錄的公民的其他權利和資格的限制。壹是限制有犯罪記錄公民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勞動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犯罪記錄成為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條件之壹。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務員的退休待遇。根據27號文件[2001]規定,退休公務員在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判刑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二是對履行特定義務資格的限制,即兵役義務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三是對獲得榮譽權和榮譽稱號的限制。按照最高司法機關的規定,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壹般不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四是對有犯罪記錄的公民具體職務的影響,即如果行為人原是村民委員會成員,被判處刑罰後其職務自動終止。五是對有犯罪記錄公民身份證件的影響,即行為人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處罰的,在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不予簽發護照。第三,親屬有前科的效力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但前科制度的效力不僅限於有前科的公民,還會對其親屬產生集體性的影響。有犯罪記錄的公民親屬會在很多方面遭遇到犯罪記錄連鎖效應帶來的不良影響,相關新聞報道不斷見諸報端,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註和強烈評論。前科的連鎖效應廣泛存在於招生、就業、征兵、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等方面。在招生方面,主要是特殊院校招生中的政審條件。按照規定,我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其他直系親屬被判刑,但如果不能正確對待,我就不能通過政審。在職業準入方面,《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在飛行員、水手等非公領域特殊行業的職業準入中,將本人直系親屬的犯罪記錄作為政審不合格的理由。服兵役中,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親屬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征集入伍。4.典型案例:前科的連鎖效應因近年來的政治審判事件而進入大眾視野。2008年,浙江大學生蘭澤峰因為叔叔有前科,被取消公務員考試資格。2009年,河北考生胡佳佳因父母有前科而無法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校。浙江寧波部分公立學校要求家長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學生才能入學;而河北隆堯縣壹名高三女生,因為父親上訪,影響女兒報了司法學校。對於這壹系列的政治審判事件,人民網的報道是“壹個父親英雄的血統論證,壹個人帶著全家犯罪的集體思考”。大部分網友認為這些案例是非理性的、歧視性的,這與通過實證調查得出的近八成公眾支持前科制度的結論形成了鮮明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