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級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第十三條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的規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程中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要堅持以考試和講座促學習,確保所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完善和落實師徒制。
第二十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自主培訓;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由該單位負責保證安全培訓。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所需的經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詳細、準確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付從業人員安排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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