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多少?
壹、征地補償安置1。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以具有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地類標準劃分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2.被征用耕地的統壹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公布,並作為征地補償安置的計算依據。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瀘州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4.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為基數,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壹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低於1畝的每壹安置人口,按征地統壹年產值的6倍計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征收。5.土地補償費應當用於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集體安置費用。如有結余,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農轉非人員。6.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征地單位按照每畝500元(不足10畝)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組織調劑剩余土地。二。人員安置1。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采取社保和貨幣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2.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土地,符合下列條件的成員可享受安置: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具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常住戶口的居民【已死亡但未註銷,已被錄用或錄用為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除外, 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退休後戶口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除外】; 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集的現役義務兵和服役不滿12年的士官。正在服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人員,在服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期間,戶籍遷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大學生(不含畢業壹年以上的大學生)在報考高等院校時;自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之日止,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依法結婚、生育、收養的人員, 或經公安部門認定能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戶並在限期內辦理農民轉戶手續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條件,只辦理農民轉換手續,不予安置。3.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以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準,以公安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4.依法全部征收耕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全部成為農民,享受安置;依法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按照人隨耕地走的原則,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至第(五)項規定的農民享受安置,農民安置人數為被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耕地面積。5、16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以現金方式安置;每個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按照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分攤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計算;其人均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中直接扣除並支付給個人,人均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計算後直接支付給個人。6.將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由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共同承擔。安置方式如下:養老保險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為被征地農民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5。其中,從16周歲起,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1年,繳費年限每增加2年視為被征地農民的繳費年限;使用年限不足15的部分視為補繳年限。大學生可以自己和父母申請,經過審核公證後,不用辦理參保手續;被征地時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這兩種情況的,按照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安置辦法給予貨幣安置;已繳納壹定年限養老保險的,可自行申請,經審核公證後,由征地單位按15的要求,扣除已繳納年限後,壹次性繳納剩余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2.征地時壹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含繳費年限和補繳年限,下同),由個人、集體和國家共同負擔* * * *,具體辦法為:被征地個人應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60 %× 8%。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壹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12%×補繳年限(全部被征地農民累計補繳年限),被征地單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中代為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余額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和集體按上述原則承擔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3、被征地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總繳費基數的8%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4.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礎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基礎養老金。5、被征地農民參保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的統壹規定執行。6、應繳納或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今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醫保1。征地時,被征地單位按以下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並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手續: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保費。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20年繳納居民醫保費。2.征地時壹次性繳納的居民醫保費=按第二籌資標準當年的居民醫保費×繳費年限。3.被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民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月起,連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9年。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次月起終身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失業保險1,被征地單位應當為征地時已滿16周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撫恤金,並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由於調整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臨時物價補貼等原因。,征地款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將在調整後的政府土地收益中繳納。2、被征地農民從被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且不得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壹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的失業人員相同。3.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者再就業的,可以壹次性領取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個體戶,憑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申報;如果是再就業,我提供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等材料來投標。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失業保險待遇。4、建立就業訓練指導和職業介紹制度。有勞動能力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實現被征地人員就業。第十七條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確有困難,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城市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範圍。三。住房安置1。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享受住房安置: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人;因置換將戶口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簡稱“輪換工”);原征地已符合安置條件但未享受住房安置(包括住房實物安置或貨幣安置)的人員。2.依法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享受住房安置的對象為被拆遷家庭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人員。房屋未被拆遷的農民,將來被征地房屋拆遷時會得到安置。3.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住房安置條件的人員,長期居住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城鎮居民的配偶(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除外)及其未成年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無房證明的,享受優先住房安置。4.征地房屋安置以戶為單位,原則上采取貨幣住房安置。5.貨幣回遷安置的結算方式為:房屋安置置換為合法的磚瓦甲級結構房屋,建築面積每人30平方米。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住房返還貨幣成本為:(區住房返還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優惠人員的貨幣住房返還費用為:(區住房返還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50%;從房屋拆遷之日起,對享受住房安置和優惠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由征地單位支付每戶12個月的過渡費和2倍的搬家費。第二十三條享受安置房和優先安置房的人員,憑相關協議或證明,在辦理新購住房房地產權證時,免交購房人支付的除工本費以外的壹切費用。符合稅收優惠情況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優惠政策。第二十四條戶口不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集體所有房屋產權的,拆遷後不予安置,按照瀘州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並註銷其產權。第二十五條享受住房安置和優先住房安置的殘疾人,憑殘疾證(二代)在貨幣住房還貸的基礎上增加20%,貨幣住房還貸費增加(區內住房還貸綜合指導價-A級磚瓦房補償標準)×20%×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