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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就業歧視?

在求職歧視的情況下,應采取以下措施:

1,正視現實,做好充分的心理和思想準備。平等就業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但現實中就業歧視會因為各種原因長期存在並產生影響,短時間內是不可避免的。

2.學會應對可能的歧視。平時樹立“職業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樹立自信,不隨波逐流。妳可以咨詢妳的HR朋友,指導妳的求職方向和技巧,找出妳的優勢或劣勢,以及妳在求職中可能會遇到哪些歧視,然後坦然面對。

3.遇到歧視時,學會據理力爭,必要時訴諸法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社會上愈演愈烈的“就業歧視”現象,各界人士對立法是否應該規範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壹種是倡導立法,授權政府幹預;壹種主張立法不能幹預雇主的用人自主權。後者的主要觀點是,優勝劣汰是市場規律,如果制定法律限制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

二、國家如何制止就業歧視?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有如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有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所以要告知公司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技能、職業規劃、性格特征等。,但在求職過程中,員工有權拒絕與勞動合同無直接關系的信息問題。

2.《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歧視職工。3.《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4.《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5.《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6.《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晉職、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7.《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招工、就業、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