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和速度,並指導和協調實施。
(三)統籌管理市本級教育經費和我市高等教育經費;參與制定有關籌集教育經費、教育撥款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政策法規;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外國政府和組織對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指導編制並負責匯總上報全市各級各類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
(四)管理全市學前教育、基礎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等和中等專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掃除文盲、社會力量辦學、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協調和指導各部門、各區、縣(市)相關教育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中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立、更名、撤銷和調整的審批工作;指導全市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和研究;指導和協調全市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五)管理直屬學校和直屬教育機構;領導和指導直屬黨校、院校的黨建、宣傳、統戰和群團工作;協助檢查和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負責直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管理、任免、思想教育及相關培訓。
(六)規劃和指導全市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組織和指導教育內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
(七)規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市各級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全市教師獎勵、聘任評審、職務評定、教師資格認定、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核和申報、教師職業道德教育、市屬中小學和高等院校教師調配、勞動工資、考核、教師退休、傷殘評定和人事檔案管理;協助編制部門管理中小學編制。
(九)統籌管理普通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研究生招生、招收飛行學員和直屬中學招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校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並發放就業登記卡,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管理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根據有關規定,管理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期間的檔案。
(十)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勤工儉學和電教設備。
(十壹)歸口管理全市教師獎勵基金會;指導與教育有關的學會、協會和其他組織的工作;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對外交流、援助與合作。
(十二)負責全市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三)負責教育系統的信息技術教育,校際通信工程和校園網的開發建設管理。
(十四)指導和管理全市教育系統的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屬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
(十五)歸口管理和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全市普通話的管理、改革和推廣。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