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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是否有效?

試用期內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當時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約定這個約定合法有效。

只是培訓要有培訓內容、時長、費用以及培訓後妳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具體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員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

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員工應當向單位進行經濟補償,但簽訂的培訓協議中並沒有這些條款,單位培訓並未實際接收。因此,在此期間或之後辭職,單位無權主張任何賠償。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批復》(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提供各類技術培訓(指貨幣憑證支付的情形),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處於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支付培訓費。”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補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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