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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證效率

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改革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21世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永恒主題。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最高法院明確把公正和效率作為法院工作的兩大主題,這是對法院過去工作深刻反思的必然結果,也是對新世紀法院工作價值和目標的準確定位。這不僅是對全國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全國廣大人民群眾和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我們要深刻認識這壹命題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充分認識公正與效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緊迫感和自覺性。作為新世紀的人民法官,堅持不懈地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應該是最崇高、最光榮的職責。在2007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和全國法官、檢察官座談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強調:“要增強政法幹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意識,嚴格規範政法行為,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等重要關系,熱情維護人民權益。”如何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不僅是各級人民法院關註的焦點,也是每個法官都應該考慮的問題。下面,筆者就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矛盾因素及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相關對策談壹些粗淺的認識。

壹,影響公平與效率的因素

當前,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壹部分來自法院的外部環境,法院面臨的執法環境還不盡如人意。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不時受到幹擾,有些幹擾存在於法院本身。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改革不夠完善,法官整體素質不高,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黨政機關和地方保護主義幹擾法院獨立審判

由於受計劃經濟基礎上形成的人治體制的影響,法院的憲法地位沒有得到真正落實,法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沒有得到黨政機關領導的正確認識。另外,法院的人、財、物都是由地方黨委政府控制和管理的,上級法院只對下級法院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由於人、財、物都在地方控制之下,必然會出現“端著人的碗,管事”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很難拋開地方利益,導致司法權地方化。壹些黨政機關領導法治意識淡薄,有特權思想和家長式作風,把法院當成下屬部門,要求法院千方百計維護地方當事人利益。當法院的做法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刁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幹預案件的審理。在壹些地方,黨政領導甚至公開威脅不分配工資,迫使法院做出與法律相違背的判決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很難獨立審判,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復雜的社會網絡幹擾了審判

社交網絡對法院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幹擾尤為嚴重。近年來,打官司找關系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甚至有人說“打官司就是要搞關系”。無論當事人講道理還是不講道理,總是找熟人,尤其是不講道理的壹方,千方百計利用各種復雜微妙的人際關系對法官施加影響和壓力。壹些意誌薄弱、自律意識淡漠、無法抵禦誘惑、不講求辦案原則的法官,必然不會辦理關系案、人情案,影響法院的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不完善

訴訟周期長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本和效率的重要原因。在審判實踐中,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是否使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本上是由負責安排審判的法官決定的,這就導致很多本應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使用普通程序。也有壹些法官害怕獨立承擔責任,害怕超出審限。只要案子有點難度,他們寧願走普通程序,也不願意放棄簡易程序。還有壹些法官在三個月內不能結案的情況下,為了不超過審判時限,想盡辦法轉為普通程序,導致壹些本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時限被人為延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這不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給當事人帶來了更大的訴訟負擔。

訴訟程序過於繁瑣

訴訟程序直觀地制約著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訴訟程序的復雜程度決定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的數量。在具體的民事案件中,在爭議事項的特定情況下,復雜的訴訟程序要求當事人采取更多的訴訟行為,從而增加了訴訟成本。簡易訴訟程序將主體的行為限制在實現訴訟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從而減少了訴訟投入。由於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過於原則,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在審判中表現出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大量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即使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未能突出“簡”字。大多數法官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仍然習慣於按照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操作,不能做到快、快、快,未能體現簡易程序簡便、易行、高效的獨特優勢。各種繁瑣的、不必要的環節和步驟,讓法官覺得累,讓當事人覺得訴訟累。導致司法資源浪費,訴訟成本增加,訴訟效率降低。

(5)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低下。

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的地位和方式發生了變化。特別是隨著相關證據規則司法解釋的出臺,人民法院主動介入證據收集的功能逐漸弱化,而對當事人訴訟能力的要求卻在不斷提高。與此相對應的是,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更新相對滯後,大量當事人仍然認為案件到了法院就進了保險櫃,未來由法院負責。觀念落後難以適應司法改革的要求,表現為訴訟風險意識不足、證據保全意識差、舉證能力弱,導致當事人普遍認為取證難、舉證難、提起訴訟難的局面。案件審理後,加上法官判決後答疑工作不細致,法律解釋不深入,使得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當事人不能接受判決,很多人選擇上訴、申訴。在訴訟無望的情況下,我選擇了相對簡單的方式上訪。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濫用權利,隨時提出新的證據拖延訴訟,有的故意不及時提供壹審證據,導致二審改判,或者二審不提供證據,導致再審。循環往復讓當事人在幾級法院之間來回奔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消耗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和精力。這降低了審判效率。

二、要實現公平與效率,應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壹)從思想上牢固樹立公正與效率的觀念。

維護司法公正是每壹個法官的神聖職責,體現在每壹個法官審理的每壹個案件中,體現在每壹項判決中,體現在每壹項訴訟活動中。要求人民法院始終把審判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因此,我們必須進壹步增強大局意識,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的作用,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確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追求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每個法官對此都要有清醒的認識,牢固樹立公正和效率意識。要始終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確政治方向,增強政治鑒別力和敏銳性,牢記服務宗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確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使審判工作服務和服從全黨全國的大局。每個法官都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確保司法公正,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要以“說實話、辦實事、老老實實”和“愛黨、愛國家、愛醫院、愛崗位”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劃清是非界限,增強對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免疫力。[4]我們要以宋玉水、江青等先進典型為榜樣,要甘於為事業出力,不計功利為民,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為群眾排憂解難。

(B)必須努力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

法官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司法工作面臨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類型案件,壹個業務素質低下的法官難以適應,更談不上體現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每壹個法官都應該熟悉和掌握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科學技術等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知識,認真研究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職業素質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積極參加教育培訓。教育培訓要有系統的規劃,完整的學習內容,明確的要求。通過培訓,可以迅速提高業務技能,同時加強交流,獲取更多的信息和經驗,從而取長補短。第二,妳可以通過不斷的自學來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最新的司法解釋,壹定要通過自學去理解和領會,並在審判實踐中熟練運用。對於壹些常用的重要規律,通過自學,可以溫故而知新。在審判實踐中,遇到新的情況和問題,也需要通過自學來學習相關知識。第三,有意識、有選擇地參與庭審觀摩,也有利於提高專業水平。法官作為觀察者,不僅可以相互學習審判技巧和法律的適用,還可以總結經驗,發現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提高自己的審判能力。四是建立以公平和效率為目的的審判績效評估制度。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價體系,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審判質量和效率狀況,發揮指標體系對法官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符合審判工作必須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工作目標和價值取向。通過選取壹些能夠反映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指標,從不同方面和角度從整體上把握和評價審判的質量、效率和效果,為法官審判績效評價的建立提供更加客觀的數據,可以用崗位目標管理和法官評價管理進行綜合評價。將法官審判績效評價作為檢查監督審判工作的標準和評價考核法官的基本尺度,以發揮其監督作用,促進案件質量和效率的提高。[5]總之,壹個法官不僅要具備能夠“虛心傾聽、睿智回答、縝密思考、公正裁判”的美德,還要具備快速行動、遵守訴訟時效、追求高效率的司法理念。法官只有快速行動,才能及時高效地完成各項司法職責,更大程度地實現司法公正。

(3)積極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既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也處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期,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日益增多,案件類型和數量每年都在快速增加。與此同時,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需求不斷增強,對法院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快速、高效、優質辦案的要求,是法院和法官的重要任務。要著力在審判方式改革上做文章,盡量減少訴訟中重復繁瑣的環節,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官重復無效的工作,在最短的時間內辦好最優質的案件。審判方式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在審判方式上,要著眼於審判的各個環節,探索最佳的科學審判方式。在改革中,我們必須堅持兩件事不能變:法律規定的制度和原則不能變,法庭開庭的程序規則不能變。要重點關註過去的三個弱化現象: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法院審理功能弱化、審判機制弱化,導致辦案效率低、效果差。在審判中大力推行三個強化:壹是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完善舉證制度。建立“當事人舉證為主,法庭查證為輔”的證明制度,是審判方式改革中完善審判功能的第壹步。鑒於當事人舉證意識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確告知各類案件的當事人舉證要點和法庭調查取證的範圍,引導當事人依法舉證。二是強化庭審功能,實行壹步式庭審和訴辯式庭審。實行“壹次出庭”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判長可以直接傳喚當事人開庭審理,當庭調解,當庭宣判。對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議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必要的審查,編寫庭審提綱後直接開庭,在庭審中完成舉證、質證、認證等工作。開庭能夠確認事實、分清是非的,可以當庭進行調解或者判決;不能確認事實和證據的,可以通知當事人補充證據,重新開庭。法官是審判的主導者,同時也凸顯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法官引導當事人在庭審中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保障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法官在審判中的職責主要是“審判”和“判決”兩項任務,審查認定事實和證據,判斷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這樣,在法官的主持下,訴訟雙方面對面,有話在法庭上說,有辯在法庭上,有證在法庭上,明辨是非在法庭上,說明法律真相在法庭上,調解和判決在法庭上公開。法官主持了庭審,並公開了判決結果,這讓勝訴的壹方很高興。失敗者無話可說,觀眾點頭稱是。而且,讓審判過程充分公開,不僅有利於公正辦案,提高訴訟效率,還能達到宣傳國家法律的效果,增強公民對國家法律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讓普通民眾在自願自覺的前提下,認識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6]三是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庭的職能。審判委員會應當向合議庭和獨任庭放權,提高獨任庭和合議庭的責任意識,強化其職能。同時,要嚴格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誰處理錯案誰負責。在執行方面,要做到審執分離,理順執行機制。執行的質量影響整個審判的效果。因此,必須糾正重審判輕執行的傾向,樹立執行與審判並重的思想,建立審判與執行既獨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要改進執行方式,堅持公正公開文明執法,做到“三個結合”,即集中執行與常規執行相結合、集體執行與單獨執行相結合;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在執行中,旨在履行被執行人的義務,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強制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通過積極開展審判方式改革,快速立案、審理和執行,最終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在“簡”上下功夫,在“易”上做文章,[7]在“快”上求實效。要樹立“速裁”司法理念,進壹步完善“速裁”機制,依法有效適用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對證據清楚、請求單壹、爭議不大、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適用“速裁”機制。“速裁”的適用最大限度地簡化了審判程序,方便了當事人打官司,以最簡單的方式、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為了更好地體現簡易程序簡便、易行、高效、快捷的獨特優勢。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堅持訴權自願處分原則,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可以縮短案件流轉周期。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但程序簡化並不壹定意味著司法不公。對於那些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處分的訴訟權利,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法院不必幹預。當事人同時到庭要求解決爭議的,可以立即開庭審理;起訴狀送達時,應詢問當事人是否主張抗辯期間。當事人放棄答辯期或者同意請求速裁的,可以直接送達開庭傳票,將開庭時間提前到答辯期,不受答辯期限制。如果當事人堅持15天的答辯期,可以壹次送達兩份傳票,壹份是答辯期調查傳票,用於庭前證據交換、事實陳述和庭前調解;壹種是答辯期屆滿後的法院傳票。2.提高庭前調解的成功率。在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同時,開展庭前調解,即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在送達受理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同意調解的案件,應當由專門從事速裁的調解法官主持。調解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靈活把握時間和地點。可以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法官也可以及時提出調解建議和意見,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從而達到緩解社會矛盾、提高審判效率和社會效果的目的。3.簡化審判程序。壹是在立案和送達起訴狀副本時,將格式化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既讓當事人充分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義務,又減少了在法庭上指導訴訟所占用的時間。二是在法庭調查中,對原、被告無爭議的事實不予調查;沒有對相互認可的事實進行證明或質證。三是在法庭辯論中,原被告與被告沒有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直接進入法庭進行調解或判決。第四,在法庭筆錄中,主要記錄雙方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的意見,如承認、自認、和解、放棄等,其他簡單。第五,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交替或者同時進行,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限制。4.簡化判決書、調解書制作,提高當庭送達率。從審判實踐來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當庭宣判,大大提高了效率。但由於敗訴方在庭審中已被告知不利的判決結果,在法定期限內拒領或拒收裁判文書的情況不在少數。反復通知送達帶來了大量無效勞動,造成了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費。因此,有必要請求法院送達裁判文書。但要在法庭上打印和送達裁判文書,就要簡化裁判文書的制作格式,省略原、被告的辯護意見和法律分析,以法院確認的事實和判決結果為重點,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制定格式化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在使用時根據不同情況填寫相應的內容,節省法院和當事人的時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定期領取判決書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並註明上訴期限的起止時間。

(五)註重調解功能,完善訴訟調解制度。

壹位法學家曾經說過:調解是壹種更高級、更藝術化的審判。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每個法官都應該樹立調解訴訟、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審判理念,充分發揮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主導作用。要按照“能調就調,能判就判,調判結合,和解結案”的原則,註重調解技巧,提高調解藝術,根據不同案件采取多種靈活方式,使調解貫穿訴訟全過程,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確保民事關系和諧穩定,追求“和解結案”的法律效果。調解需要耐心細致甚至反復的思想工作,調解案件壹般不會引起申訴、上訴、再審或者涉訴信訪。調解是最有效的審判方式,不僅有利於防止矛盾激化,增進當事人的和諧,消除對抗情緒,還可以節約訴訟成本,方便執行。註重調解功能,完善訴訟調解制度,將調解率納入目標考核,鼓勵和引導法官最大限度調解案件,使調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助推器。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加強與所轄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基層黨組織的聯系,加強經常性法律專業培訓和指導,註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積極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及時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六)完善制度,加強監管。

要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還必須完善各項制度,加強內外監督。法官掌握著神聖的司法權,但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為此,既要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又要充分開放外部監督渠道。但主要是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行為規範,對內部監督機制進行自我完善。要加強制度建設,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規範立案、審判和執行,確保訴訟活動的公開公正。還要建立健全審判、審判執行和審判監督相分離的自我約束機制,強化對司法權力的制約,確保法官公正和法官廉潔自律。同時,要嚴格規範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的關系,禁止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請,禁止向當事人亂收費、拉贊助,禁止私下或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禁止向當事人介紹律師、向律師介紹案件。

在外部監督方面,法院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壹是要建立健全主動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的制度。主動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參加對法院工作的檢查評價和旁聽案件審理。對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批評,要認真負責地調查處理,及時向NPC代表和CPPCC委員反饋,決不能敷衍塞責。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CPPCC委員的意見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證。二是主動敞開可輔導之門,通過座談、案例回訪、問卷調查等形式,征求轄區黨委和職工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建立違法違紀法官專用投訴電話和投訴箱,立案時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廉政監督卡,在案件審理全過程中自覺接受當事人監督。三是自覺接受輿論監督。要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規定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壹律公開審理,不允許“暗箱操作”。在公開審理中,除了允許公民自由旁聽外,還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對審判活動進行現場直播,允許新聞單位本著對法律負責的態度進行如實報道。直播可以增加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於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直接監督之下,有助於法官嚴格依法辦事,廉潔自律。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壹項系統工程。除了法院自身的努力,還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實現公正與效率,良好的外部執法環境是重要保障。大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提高公民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立法者、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最高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機關、團體、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可能享有法外特權,真正樹立法律應有的權威。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進壹步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