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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蘇省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蘇財規[2018]第22號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我省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財稅[2018] 10),結合江蘇省實際,省財政廳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 1.2

附件

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提高會計隊伍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65]10號),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中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加強服務,註重質量,培養壹批具有熟練會計操作技能,能夠準確客觀記賬、結算、報送賬目的初級會計人才;培養壹批具有綜合分析能力、能參與管理和決策的中層會計人才;培養壹批專業精深、熟悉國際慣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綜合分析和決策能力強的高級會計管理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要求,突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能力的提升,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聚焦重點,提升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進壹步完善其知識結構。

(三)加強引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教育機構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引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監督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二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寧埠省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管理,其他單位按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部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江蘇省財政廳、人社廳制定了全省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全省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監督檢查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江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統籌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包括:

(壹)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三)組織開發或確定適合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網絡平臺;

(四)組織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市、縣(市)財政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包括:

(壹)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實施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組織本地區的繼續教育培訓;

(二)財政部門做好本地區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審核、確認、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細則,對符合條件的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管理;

(四)管理和指導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和監督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的規範運作;

(五)協助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單位自行組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報。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和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和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內容和形式

第十壹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包括公共需求和專業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壹般應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稅收與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省財政廳應當根據公布的繼續教育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指南,會同省人社廳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願選擇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參加省財政廳確定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網上培訓;

(二)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會計業務培訓、會計專業會議等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組織;

(三)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培訓,由財政部門同意;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員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和稅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考試;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學位教育;

(3)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或在國內統壹編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論文;

(四)公開出版會計賬簿;

(五)參加由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

(六)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課程和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的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在線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會計專業人員積極參加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和學術活動,參與會計研究和論文撰寫。

第四章信貸管理

第十六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3學分;

(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員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其他高端會計人員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五)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第十八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考試每科合格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會議,每天折算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學位教育,並在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課題,每項研究課題折算90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五)在全國統壹編號的經濟類、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學分;

(七)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知識競賽,折算90學分;

(八)擔任會計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評審的執行評委,折算90學分;

(九)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高端論壇、研討會等會計活動,根據活動內容和質量,按照活動規定,每次折算30-90學分。

第十九條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行登記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

繼續教育註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直接報名;

(二)會計專業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報送的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中專以上學歷教育,並在當年通過某壹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可在當年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註冊;也可以持畢業證書和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後學習年度內考核或考試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畢業後若幹年繼續教育壹次性註冊;

(四)以上述(壹)、(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年內登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或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財政部門申請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財政部門要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要充分發揮全國會計學會、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和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作用,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壹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

(壹)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學場所,並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相關培訓計劃;

2.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4.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5.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二)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省級統壹招標:

1.省財政廳將定期通過政府采購招標確定合格的優質在線培訓機構;

2 .省內各市、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選擇的網絡培訓機構確定入圍名單;

3.省財政廳負責定期公布確認的在線培訓機構名單,並與其簽訂準入合同。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選擇壹家或多家在線培訓機構進行合作,開展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在線繼續教育培訓,並對在線培訓機構進行日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執行繼續教育教學計劃,並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聘請業務骨幹和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四條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者考核結果如實發放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證書,並在培訓結束後按要求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章評估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掛鉤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人員考核和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壹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評估,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定、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評選的依據之壹,並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繼續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未參加繼續教育或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因病假、出國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並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其未獲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延期至下壹年度。

第二十八條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吸引學生;

(二)以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為名,組織國內外公費旅遊或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名義收費或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65438年6月2日發布的《江蘇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蘇財規[2065 438+05]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