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先和醫院溝通協商,有的整形醫院會選擇賠償或者免費修復。協商不成,可以去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因整容失敗造成嚴重後果,屬於醫療事故,受害方可要求醫院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整容失敗時維權的基本流程;
1,收集相關證據(病歷、繳費單據、手術前後照片、證人等。);
2、醫療鑒定(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傷殘程度等。);
3.確定與整容機構的談判時間;
4.協商解決措施。如果雙方對和解條件都滿意,維權就結束了。如果不滿意,繼續維權到下壹步;
5.尋求法律仲裁,對仲裁結果滿意,從而結束維權。如果不滿意,繼續維權到下壹步;
6、法院審理,審理結果是維權的最終結果,維權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壹條*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衍生問題:
標題:
韓國整形失敗如何維權?
內容:
韓國整形失敗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安徽女孩淑雪(化名)來上海打拼6年。她不僅事業有成,還獲得了去英國深造的機會。2014年3月去韓國首爾整容。沒想到,這成了她噩夢的開始。
在首爾陳元醫院,淑雪想做雙眼皮手術,並移除下巴。沒想到,在美容顧問的鼓動下,她做了顴骨縮小手術。雖然費用高達34500元,但淑雪還是放心回國,以為恢復後自己會有壹張星形瓜子臉。
半個月後,意外出現了。淑雪發現上唇特別向右歪,左臉顴骨明顯凹陷,說話還漏。
為此,淑雪四次赴韓維權,對方以妨礙公務為由報警。她最終被韓國警方關進看守所24小時。
國內醫院的檢查結果讓淑雪無比難過。整形手術損傷了她的面部神經,恢復的可能性很小。
專業建議:跨國維權要做到這壹點。
淑雪的經歷並不是個例。據統計,韓國整形事故和糾紛的發生率正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遞增。在韓國整形後如何防範風險,保護權益成為重中之重。在這裏,我們不妨聽聽整形專家和專業律師的建議。
法律解釋
妳需要這樣做,以防止手術前的風險。
1,懂這些
a、看醫院是否有相關資質,選擇正規專業的整形醫院,而不是小診所。
b、看主刀醫生是否合格,是否經過韓國官方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認證。
c、了解妳要整形的部位,選擇在這方面有豐富經驗的醫生。
2.用這種方法獲取證據
醫療機構(中介、旅遊)許可文件、口碑宣傳資料、醫生既往執業狀況(有無投訴和汙點等。)、仔細閱讀和理解手術同意書(要求中韓文翻譯)、病歷和檢查資料。
3.四大風險
a、語言不通。我們只能通過翻譯或者手勢進行交流,但言語往往傳達不出意思,術後效果與預期相差甚遠。
b、信息不對稱。在淑雪的案例中,她發現合同全是韓文。直到她上了手術臺,醫院才拿出手術合同讓她簽字,連主刀醫生都不知道是誰。
c、術後並發癥難以診治。很多去韓國整容的人都不知道整容過程中用了什麽藥,所以整容後就回國了。如果有並發癥,沒有之前的資料是很難的。
d、維權太難。韓國對整形行業的保護非常有力,普通患者很難維權。壹個是取證留證的問題,壹個是沒人幫妳。
出了事維權需要知道的。
1.維權途徑有哪些?
A.向韓國衛生部門或類似的消費者保護部門投訴。
B.向消費者在中國居住地的衛生部門投訴,尋求幫助。
C.委托中國律師與韓國整形醫院協商賠償事宜。
d向韓國法院或醫療仲裁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因為醫療糾紛不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內,國內消委會無法提供幫助。
2.中國法律適用嗎?
由於爭議發生在韓國,應適用韓國法律。如果受害人已經被國內旅行社、中介、整形醫院介紹,並有這些機構的相關證據,可以在中國解決糾紛,適用中國的法律。
3.哪個國家的律師合適?
建議在國內聘請律師,方便溝通。中國律師不能在韓國執業,要在韓國聘請韓國律師,在訴訟或仲裁中與法院或仲裁庭溝通。
在中國,通常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可以代理此類案件。在韓國找律師,建議網上查詢,電話咨詢或者聯系韓國當地類似的律師協會,讓對方推薦律師。
妳可以采取行動在訴訟中捍衛自己的權利
1,訴訟時效怎麽算?
在韓國和中國,醫療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侵害時起12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的整形手術失敗了,應當立即在有資質的醫院做出手術失敗的診斷。這種診斷是手術失敗的證據,訴訟時效從獲得診斷時起計算。
2.如果出了問題,收集這樣的證據
A.如果受害人已經被國內旅行社、中介、整形醫院介紹,相關合同、協議、推薦信都是重要證據。
b、病歷、整容前後照片。
c、整容失敗後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病歷。
d、往返交通費等。
e國內及韓國醫療整形機構的宣傳(承諾)材料等。
其他相關證據。
3.尋求韓國醫療仲裁院的幫助。
據媒體報道,根據韓國國會通過的《醫療事故受害者援助及醫療糾紛調解法》,韓國醫療仲裁院正式投入運營。
仲裁庭作為特殊法人設立,具有準司法機構的調解功能和鑒定功能,目的是快速處理醫療事故,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幫助。
但是,即使醫療仲裁院拿出了調解方案,由於沒有法律效力,只要醫患壹方不服,就會宣布調解無效。
目前拒絕調解的多為醫務人員。醫護人員認為委員會的組成更有利於患者,因此認為調解決定“不公平”。
韓國部分國會議員提出《醫療事故受害者援助和醫療糾紛調解法》修正案,規定無論醫務人員是否願意,只要患者提出異議,就必須接受相關調解。然而,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所以韓國醫療仲裁院目前只是作為維權渠道。
引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壹條*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