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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信息培訓管理規則(2016)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情報人員培訓,加強民用航空情報培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結合民用航空情報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從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和民用航空信息培訓的專業人員和機構。各民航信息服務機構和民航信息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相應的培訓和管理實施辦法。

民航信息培訓機構是指符合基礎培訓要求的院校及其他民航信息培訓機構。第三條民用航空情報培訓分為民用航空基礎情報培訓和民用航空後期情報培訓。

民航信息基礎培訓(以下簡稱基礎培訓)是為了使受訓人員具備民航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具備資質的民航信息培訓機構進行的初始培訓。

民航信息崗位培訓(以下簡稱崗位培訓)是指民航信息服務機構為使受訓人員適應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而組織的培訓。崗位培訓包括崗位資格培訓、業務提升培訓和新技術培訓。

民用航空信息員培訓大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壹制定。各民航信息服務機構和民航信息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制定的信息培訓大綱,結合培訓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制定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申請人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在申請前完成基礎培訓和崗位資格培訓。

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持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則完成業務改進培訓和新技術培訓,達到《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規定的經驗要求。第五條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航空信息培訓的統壹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協調、監督和管理本地區的民航信息培訓工作。第六條民用航空信息培訓機構負責基礎培訓的開展。

民航信息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航空信息培訓的開展。第七條本規定中部分術語的含義見本規則附件壹。第二章基礎培訓第八條基礎培訓是對受訓人員進行的掌握從事民用航空情報員工作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是進入崗位培訓和取得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的先決條件。第九條基礎訓練應當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實施。

基礎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0學時,可在學歷教育期間完成。基礎培訓時間可以適當減少,但不得少於200學時,已通過管制、簽派等相關專業培訓的學員轉入民航信息專業的。第十條參加基礎培訓的學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備從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身體條件;

(二)具備從事民用航空信息工作的心理素質和能力;

(三)口齒清晰,無色盲等缺陷;

(4)有壹定的英語基礎。第三章在職培訓第十壹條在職資格培訓是指對受訓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業務知識和技能,並取得在民用航空信息崗位獨立工作的資格。

崗位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000小時。第十二條業務提高培訓是對民用航空情報員進行的提高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業務提升培訓每兩年至少開展1次,培訓時間和內容由民航信息服務機構根據學員和民航信息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第十三條新技術培訓是指為掌握民航最新科學技術、技術標準或設備使用而進行的不定期培訓。第十四條崗位資格培訓、業務提高培訓和新技術培訓,應當通過相應的考核。第四章培訓的組織與實施第壹節基礎培訓的組織與實施第十五條從事基礎航空信息化培訓活動的民用航空信息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管理制度。包括學生管理系統、教師管理系統、教學管理與考核系統、培養質量管理系統、教學設施設備管理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二)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

(三)有符合培訓規模要求的固定場地和設施;

(四)有與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和實驗設備;

(五)有符合培訓大綱要求的民用航空信息培訓教材和民用航空信息出版物;

(六)從事管制、飛行、簽派培訓3年以上。

民航信息培訓機構應當在首次培訓後1個月內,將符合培訓要求的相關材料和說明報送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備案。地區管理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將定期公布符合備案要求的民航信息培訓機構目錄。已經備案開展航空信息員培訓的機構,不再從事基礎航空信息員培訓的,應當及時向民航局和當地地區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