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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範中外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教育機構與外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包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在內的教育機構)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設立、活動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是指中外合作者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本辦法,不新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而是與國內現有教育機構合作,開設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專業(職業、工種)和課程,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第三條國家鼓勵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對技術工人的需求和特點,引進體現國外先進技術和先進培訓方式的優質職業技能培訓資源。

國家鼓勵在新興的、急需的高技能職業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第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國家給予民辦學校的扶持和獎勵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發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和辦學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第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條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較高的辦學質量。第七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合作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名稱、住所、培養目標、辦學宗旨、合作內容和期限;

(三)各方投入資產的數額、方式和資金支付期限;

(四)合作各方解決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五)違反合作協議的責任;

(六)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合作協議應使用中文。有外文文本的,應當與中文文本內容壹致。第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投入的資本應當與擬設立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合格。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按時足額投入辦學經費。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抽回辦學經費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第九條中外合作辦學者投入辦學的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的價格,由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依法聘請雙方同意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手續。

以國有資產作為投資辦學的中國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國有資產數額,並報負責國有資產監管的機構備案,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第十條根據與外國政府部門簽訂的協議或者應中國境內教育機構的請求,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外國教育機構與中國境內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邀請的外國教育機構應是在國際上或所在國具有壹定影響力的教育機構。第十壹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第十二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具備辦學條件並達到設定標準的,可直接申請正式編制。第十三條中國境內的教育機構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文件。申辦報告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制定的《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表》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填寫。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註冊證書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其中外國合作辦學者的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