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成立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種類動態調整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加強預防接種的規範化管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規劃疫苗的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預防接種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