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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法人變更

法律分析:1、申請報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合夥、個人的民辦學校,應當變更為法人,申請變更民事主體資格。申請變更民事主體資格,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表》;(二)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書(樣本格式見附件2);(三)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民辦學校章程,附董事會成員名單和董事會成員名單;(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審批表;(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復印件及復印件;(七)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八)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開辦資金需要變更的);

(九)民辦學校產權轉讓協議復印件(樣本格式見附件3);(十)《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十壹)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