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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可以兼職做獨立董事嗎?

2012年7月3日晚,融創中國發布關於更換董事的簡短公告,引起部分媒體人的關註。這則公告透露,21世紀經濟報道房地產新聞總監袁將成為融創中國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年薪30萬元。

7月4日,財新傳媒資深記者趙在新浪微博上質疑。她說,“這是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是職業利益的沖突...以後不會有公司能買通媒體人嗎?”

趙自己大概也沒想到,這條100多字的微博引發了壹場關於新聞職業道德的大討論。與會者來自傳媒業、房地產、公關、法律,從專業人士到學術專家,歷時近壹周。7月7日,本人發表聲明辭去獨立董事職務,贏得了辯論雙方的壹致肯定和尊重。

回顧這場辯論,雖然有壹些氣話甚至攻擊謾罵,但過濾掉這些雜質,我們可以看到,辯論雙方在基本價值觀上達成了壹致,當事人袁先生作出了充滿道德勇氣的選擇。在整個過程中,不僅沒有官方出面,甚至沒有媒體機構出面。經過公開討論,在社會各界的監督下,壹批媒體人獨立自主地進行了壹次行業道德建設,展現了可貴的行業自主性。所以,在微博中記錄和整理這次討論的方方面面,是非常有意義的。

1.記者當獨立董事有角色沖突嗎?

這是這場爭議的核心問題。趙明確指出,任命記者為獨立董事與記者的職業身份有嚴重的利益沖突,違背了行業道德。不過,袁本人、21世紀經濟報道的很多同事等人都提出了壹些不同的看法:

(1)袁和很多人強調,香港h股的獨立董事不同於國內a股的董事。如21世紀經濟報道財經版總監、新京報新聞中心主任李振華認為,記者身份與公司獨立董事不存在角色沖突。他在微博中寫道:“獨立董事代表獨立第三方,為小股東爭取利益。為什麽他們不能當記者?”?為什麽只有律師、教授、社會精英才能任職?"袁表示,"我咨詢過壹個知名大律師,在香港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是否屬於通常所說的兼職行為,需要監管機構做出解釋,這壹點值得討論。因為香港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被賦予了社會監督者的角色。”他還強調:“我看了他們的《獨立董事手冊》,這個角色和媒體人的監督角色有壹定程度的重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不認為做媒體和做獨立董事是不相容的。"

(2)袁本人和主張不存在身份沖突的人也強調,“21世紀經濟報道”內部采編人員數百人,有完整的采編和監控機制,個人無法控制整體報道傾向。換句話說,即使袁是融創中國的獨立董事,他也沒有機會利用媒體與公司進行利益交融。

質疑方無法認同這種說法。質疑的發起者趙直接強調:“我只知道雙方都明明白白給妳發工資,壹方是另壹方可能的監督對象,尤其是對新聞媒體。這當然是職業利益的沖突。至於會不會利益輸送,應該避免。否則,這真的會成為暗箱操作和有償舉報的渠道。”

財新傳媒副總編輯淩華偉在微博中表示:“需要明確的是,獨立董事首先是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是公司的大腦,公司利益應該是至高無上的,甚至優先於股東利益;雖然獨立董事的設計包含了對小股東的受托責任,但不能違背董事的首要責任。獨立董事的身份和媒體職能之間存在利益沖突。”

《三聯生活周刊》副總編李紅谷認為,獨立董事獲取的信息與記者的報道義務的作用存在沖突。本質上,獨立董事和記者是為了生存而“變現”信息;分別來說,信息的購買者——公司和公眾是不同的,也是相互沖突的。因此,兩種角色的融合必然導致利益的分化和沖突。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泉律師也認為記者擔任獨立董事不合適:記者的職責是記錄和披露,獨立董事也是董事。他的職責是為公司服務,為小股東的利益說話,反制和監督小股東的利益,防止侵害小股東的利益。所以,律師和會計師都可以做獨立董事,但不適合做記者。

還有壹個叫@silverella的網友說:獨立董事的職責不僅僅是開董事會,還要為上市公司出謀劃策,幫助其發展。那麽,當妳作為獨立董事提前知道壹個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時,作為壹個具有新聞敏感性和報道責任的記者,妳該如何處理自己?不報道有違記者的本性;舉報對上市公司可能有害也可能有利。明明把自己置於兩難境地。

中山大學媒體與設計學院副教授張誌安博士是最關註這場爭論的學術專家之壹。他提出壹個問題:為什麽上市公司會邀請財經媒體高管做獨立董事?他呼籲21世紀商報的壹些同行,需要質疑和反思的是這個問題:上市公司來請記者是為了監督和制約大股東,還是為了建立親密友好的關系來淡化和屏蔽負面報道?新聞總監被邀請,不會影響他手下記者編輯的報道嗎?

二、我們如何面對有缺陷的行業管理規定?

在這場爭論中,質疑方之壹的趙等引用了《新聞出版署新聞編輯人員聘用管理規定》第七條:“新聞編輯人員不得在其他新聞單位或者無隸屬關系的經濟組織兼職。”

壹方面,袁本人強調,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是代表獨立第三方履行社會監督職責的行為,不能簡單理解為壹種“兼職”報酬。另壹方面,他們強調,新聞出版署的《記者和編輯管理規定》本身就存在缺陷,許多規定根本沒有可操作性。因此,他們拿著這樣壹個有嚴重缺陷的管理規定來要求21世紀經濟報道和

在這壹點上,365房產家居網無錫公司內容總監是袁先生最堅定的支持者。他認為那些批評袁的人只是抓住缺點不放,不思改變。他在微博中寫道:“支持袁老師!有些學者本身不擁抱變化,不與時俱進。相反,他們就像宋明理學:以所謂的道德去殺、去貶、去搞人,阻礙了行業的創新和發展。新聞系統失真的前提和背景並沒有被他們提出和聲討。太可笑了。”他進壹步強調:“請問,改革開放之初,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現有的規定,會有今天的成績嗎?”民營經濟是按規定發展的嗎?是按規定做的嗎?個體戶只有按規定才有?社會的推進就是不斷質疑、挑戰、改變惡法的過程。探究規定的合理性是做出判斷的前提和基礎。"

但很多參與討論的人並不認同這種觀點。網友@Coolwant表示,該規定被壹些媒體人認為是惡法、惡規。然而,它目前的作用是約束媒體從業人員。另外,在新的說明文件出來之前,假設香港公司是經濟組織是合理的,認為融創中國擔任獨立董事不是在經濟組織兼職是不合理的。該網友還表示,“如果規定不合理,可以提出異議,但必須遵守。”

另壹位網友@lesnar2010也強調:“我不能因為有異議就隨意違反記者的規定,否則我可以以此為由為所欲為。雖然證券行業對獨立董事的職業沒有限制,但是本行業的規定有此類限制的,當然以本行業的規定為準。”

在有人質疑袁擔任獨立董事的合理性時,引用並介紹了國外及港臺地區的相關規定,如《美國財經編輯和記者行為準則》中規定“避免利益沖突、不濫用媒體權力必須是我們生活各方面都應遵守的原則。”路透社數據新聞產品助理馬提供的《路透社商業行為與道德準則》也明確規定:“除非經湯森路透公司治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員工不得擔任另壹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這些規則也說明,記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這是國際傳媒業的通行規則。《新聞記者管理條例》(草案)可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這個規定應該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有人稱這壹規定為惡法、惡規,似乎有點過分。

第三,誰有資格進行道德批判?

辯論壹開始,21世紀經濟報道袁先生的很多同事壹致稱贊袁先生人品好。網友@蘋果同行說:“了解袁先生的人都知道,袁先生壹直為人正直,謙虛,有骨氣。融創選擇了他,看中的恰恰是他的獨立性和對行業的洞察力和判斷力!”袁先生本人在回答壹位網友提問時說:“我身邊有太多利用媒體身份謀取利益的人,他們安全又隱蔽。我為什麽要公然利用獨立董事的身份謀取利益?”袁也多次為融創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宏斌澄清,強調孫宏斌任命他為獨立董事,絕非買通媒體人。袁說,“孫宏斌利用媒體做什麽都太容易了,沒必要用這種眾所周知的方式。”。

與此同時,袁和她的同事們向這場辯論的發起者趙以及壹些財新傳媒和財新傳媒的高級管理人員,如胡舒立和王朔提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反向質疑集中在壹個意見上,即中國的媒體,包括趙所在的財新傳媒,在職業道德和制度建設上存在嚴重缺陷,趙和財新高管的職業道德也無可厚非。因此,趙對袁的質疑是不公平的,趙也沒有資格質疑別人的職業道德。袁本人在宣布辭去獨立董事職務後,於7月9日發表長微博,集中表達了上述意見。

在我看來,正如《財新新世紀周刊》副總編高瑜所說:“這件事之所以值得討論,不是質疑袁自身的德行,而是作為壹種制度和新聞倫理規範。”更需要強調的是,我們社會正義的實現,無論是公正審判還是公正舉報,都不能單方面靠從業者的個人道德來保證,而需要壹個完善的制度建設。

作者壹直強調,媒體之間基於競爭的相互監督是提高媒體行業整體道德水平的可靠保證。21世紀經濟報道袁先生及其同事完全可以質疑財新傳媒及其高管層,但有兩點:第壹,質疑要有充分的證據,不能捕風捉影;第二,對方的缺點不能成為自己不當行為合法化的理由,也不能因為對方的缺點就認為自己沒有資格批評自己。

香港《南華早報》網絡新聞編輯王豐曾在胡舒立主編的《財經》雜誌工作。他也關註並參與了這場辯論。他的微博,我認為是公平論,作為本文的結尾:“1。錯了就錯了。辭職是壹個值得尊敬的舉動,但是不能很好的找借口。2.財新確實需要反思被其他機構贊助出國采編培訓記者的問題。我在財經工作的時候,接觸了很多這樣的光,這在我的職業道德上是不合適的。3.人和機構都不是完美的,但不是只有完美的人才有權批評和監督他人。不然我們都可以閉嘴轉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