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的簡稱。2018年7月23日,國務院[2065 438+08]80號文件對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全過程監管作出規定。
2.堅持公益屬性。禁止開展營利性培訓,禁止開展與學校紀律培訓相沖突的培訓,禁止組織有償補課,堅決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任何方式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任何與教育培訓相關的費用。
3.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民政、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隊伍,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同時,要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
培訓機構存在的意義
1.培訓機構提供多樣化的學習資源和課程,幫助學生提高技能和知識。無論是語言培訓、職業發展培訓、技能提升培訓還是專業課程培訓,培訓機構都可以根據學員的需求和興趣提供個性化的學習方案,幫助學員實現自我提升和職業發展。
2.培訓機構在學員和用人單位之間起到橋梁作用。很多培訓機構都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和資源,可以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就業指導等服務,幫助學生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或者為學生的職業發展提供指導和支持。
3.培訓機構也可以為學員提供社交平臺和人際網絡。在訓練的過程中,學生可以認識誌同道合的人,建立相互學習交流的網絡資源。這對學生來說不僅是壹種情感上的滿足,也是壹種實際利益,可以為學生提供更多的機會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