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在本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移送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不在本轄區的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在考試合格後交回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信息移交給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傳輸的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計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