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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戶籍管理規定

為促進戶籍管理執法規範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了《山東省戶籍管理辦法》。在這裏,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山東省戶籍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山東省戶籍管理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省戶籍管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戶籍管理。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戶籍管理,是指公安機關對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進行確認和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和具有戶籍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含邊防派出所,下同)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規範進行戶口登記。每個公民只能註冊壹個賬戶。

第六條公民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或者戶主聲明。

第七條公民申請戶口登記,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

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第八條戶籍管理由有資質的公安民警承辦。公安機關聘用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戶籍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從事受理戶籍事項、備案等輔助工作。

註冊警察資格實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制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二章開戶

第九條戶籍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第十條公民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實際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設立家庭戶;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可以在註冊地設立集體戶。

同壹地址原則上只能建立壹戶或集體戶。

第十壹條設立家庭戶,應當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家庭成員證明申報。

農村公民申請建立家庭戶的,還應當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明。

第十二條設立集體戶,應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介紹信;

(二)辦公場所所有權證明;

(三)協助管理集體戶口人員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

本單位職工在就業地無直系親屬,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本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根據戶籍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轄區內設立社區集體戶,對不符合家庭戶和集體戶條件的人員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章戶籍

第壹節出生登記

第十四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申報。

出生登記應當遵循父、母雙方自願的原則,本規範另有規定的除外。

父母在出生登記前離婚的,由寄養方聲明,並提交界定雙方關系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政策外和非婚生育的人員,父母或監護人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壹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進行申報。非婚生子女申請隨父落戶的,須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第十六條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後向衛生計生機構申報。

第十七條夫妻壹方戶籍為家庭戶,另壹方戶籍為集體戶的,所生子女以家庭戶申報。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華僑,或者壹方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華僑,另壹方為外國人的,其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醫學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在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申報。

第十九條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生育非婚生子女,未取得他國國籍的,可以由具有中國國籍的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非婚生子女情況說明、中國公民戶口簿申報。

第二十條本人出生在外國,父母雙方或壹方是中國公民,回國後,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未取得外國國籍、放棄外國國籍、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聲明或證明;

(2)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證件和父母子女回國時使用的中國護照。

第二十壹條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在其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隊駐地集體戶申報,也可以隨祖父母申報。

第二十二條夫妻是現役軍人,女方是當地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女方申報;如果女方是現役軍人,符合壹定條件,可以在女方部隊駐地申報。

第二十三條夫妻雙方登記在大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出生的子女可以隨祖父母申報。

夫妻壹方戶籍在大學生集體戶,另壹方戶籍在非大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出生的子女以非大學生集體戶申報。

第二十四條嬰兒出生時死亡的,不得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後至出生登記前死亡的,還應當申報出生和死亡登記。

第二節收養登記

第二十五條公民依法收養未成年人,應當持收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收養登記證明或者事實收養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申報。

第二十六條1999年6月65438+4月1以後,公安機關應當采集被收養人的血液樣本,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進行比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可以直接在收養人家庭所在地登記戶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經親子鑒定排除關系的,收養人居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被收養人送至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或者社會救助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或者被拐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社會福利機構設立批準證書;

(二)棄嬰和兒童的基本情況;

(三)暫時未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四)尋親公告的證明材料;

(五)全國打拐DNA信息數據庫比對證明。

第三節恢復註冊

第二十八條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後重新出現的人,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聲明撤銷死亡(失蹤)宣告。

第二十九條因長期外出等原因被註銷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未在其他地方定居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報。符合在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第三十條退出現役的現役軍人,按照退伍轉業安置政策,入伍前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報,入伍前由公安機關核實註銷戶籍。

第三十壹條。部隊隔離復檢期間返回的新兵,憑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縣級人民武裝部確認的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報到。

現役軍人被開除軍籍或者開除軍籍的,憑批準機關出具的證明回原居住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報到。

軍隊院校學員的淘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軍隊院校學員安置辦法〉的通知》([2005]政聯字第2號)辦理。

第三十二條因服刑被註銷戶口的公民,應當在服刑期滿後憑釋放證明申報。

罪犯被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提交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監獄管理部門批準罪犯保外就醫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戶口恢復登記時,發現當事人申報信息與戶口註銷信息不壹致的,以公安機關戶口註銷信息為準。

第四節其他情況的登記

第三十四條戶籍證明遺失或者過期的,可以向其出具證明的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第三十五條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三個月以上且無法核對核實身份、無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社會救助管理機構設立批準證書;

(二)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或?三不?對象接收材料;

(三)全國打拐DNA信息數據庫比對證明;

(4)近期兩寸照片兩張。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系統進行核對比對,並在社會救助管理機構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條因婚姻等原因進入我省的無戶口人員,可根據口音、生活習慣、親屬關系等方式查明是否原籍有戶口。無法查明來源的,由當事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申報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村居(單位)證明和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居住證明;

(2)近期兩寸照片兩張。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系統進行核對比對,並在村(居)委會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條下列人員回國(境)定居,應當在定居證明有效期內向擬居住地申報。

(壹)已在香港、澳門定居的原內地居民申請獲準在內地定居的,應當提交《原內地居民獲準在香港、澳門定居通知書》。

(二)獲準在大陸定居的臺灣省居民,應當提交《準予定居通知書》和《臺灣省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

(三)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提交華僑回國證明、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被授予中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被授予中國公民身份的人,應當憑公安部批準的入籍或者恢復公民身份證明原件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向擬定居地申報。

第三十九條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戶籍人員,由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予以登記。

第四章銷戶

第壹節死亡註銷

第四十條公民死亡後壹個月,戶主、親屬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進行申報。

公民在國(境)外死亡的,應當提交外國使領館出具的確認死亡的信函、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該公民死亡的材料。

第四十壹條公民在戶口遷移過程中死亡的,應當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和死亡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戶主、親屬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未按規定申報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調查核實並履行告知手續後,註銷死亡公民的戶口。

第二節取消入伍

第四十三條入伍前被批準服現役的公民,本人、戶主等。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公民入伍通知書申報。

第四十四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應征入伍,其戶籍在在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憑當地兵役機關提供的《公民入伍通知書》或者入伍人員花名冊,由學校統壹辦理。

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入伍前要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現戶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戶主憑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和公民入伍通知書申報。

第四十六條被軍隊院校錄取的現役新生,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錄取通知書或者所在院校的現役證申報。

第四十七條入伍後超過壹個月未按規定註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當地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人員花名冊或者應征公民批準書存根,註銷其戶口,並按規定履行告知手續。

第三節取消出國(境)定居

第四十八條經批準赴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公民,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和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申報。

公民出國定居或者取得外國國籍,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國護照或者外國有效身份證件、定居證明或者外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申報。

第四十九條自行取得港澳定居資格的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證、個人聲明申報。

自行取得臺灣省地區定居資格的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申報。

公民出國後取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國居留證件申報。

第五十條定居國(境)外或者喪失中國國籍的公民,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核實確認後註銷其戶口。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審批簽發出入境證件時,發現申請人已取得境外居住國國籍或者定居資格但未註銷戶口的,應當及時通知該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戶政部門。

第五十壹條外國人在國內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兒童,申請註銷國內戶口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辦理護照後,憑《國外收養通知書》、《國外收養登記證》和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復印件申報。

第四節其他情況下的撤銷

第五十二條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由戶主、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宣告失蹤(死亡)的判決書申報。

第五十三條公民有重復(虛假)戶口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保留合法,取消非法嗎?原則,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註銷公民非法取得的戶口,並出具重復(虛假)戶口註銷通知書。

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或者聯系不上的,公安派出所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履行告知程序後,可以註銷其重復(虛假)戶口。

第五十四條公民弄虛作假,非法遷入定居的,按照《公安部關於弄虛作假,非法定居,原遷出地已註銷戶口的人員恢復戶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安部〔2006〕360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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