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是畢業後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紮實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夠獨立、規範地承擔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
第三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對象是:
(1)擬從事臨床醫療工作(指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中西醫結合,下同)的高等學校醫學類相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2)從事臨床醫療工作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3)其他需要培訓的人員。第四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全行業、分層次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和相關單位的優勢和作用。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統籌管理,完善協調機制,制定培訓政策,編制培訓計劃,指導和監督各地培訓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委員會或者指定相關行業組織和單位,負責全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具體業務技術建設和日常管理,其職責是:
(壹)研究提出培訓專業設置的建議;
(二)研究提出培訓內容和標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
(三)檢查和指導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的建設、認定和管理;
(四)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招聘的匹配機制,統籌地區間培訓和招聘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培訓的實施,評估培訓效果;
(六)制定考核標準和要求,檢查和指導考核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和措施,編制並實施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根據國家規劃和標準,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的建設、認定和管理,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根據需要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相關行業組織和單位負責當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具體業務技術建設和日常管理。
省級以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當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
第八條培訓基地接受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具體做好培訓招生、實施和考核以及培訓對象管理工作。第九條培訓基地是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區培訓需求和培訓能力,規劃各地區培訓基地數量。培訓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是三級甲等醫院;
(二)符合《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試行)》的要求;
(三)由當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或其指定的有資質的行業組織和單位認定。
根據培訓內容需要,可將符合專業培訓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婦幼保健院、二級甲等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作為協作單位,發揮其上級部門作用,形成培訓基地網絡。
第十條實訓基地由具備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由專業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專業培養對象的具體培養計劃,實行輪訓,對整個培養過程進行嚴格的質量管理。
第十壹條對實訓基地和專業基地進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應定期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和單位報告培訓工作,並接受檢查和指導。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建設壹些示範實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對於達不到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將取消其基地資格,並酌情減少其在省(區、市)培訓基地的配置。
第十二條培訓基地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領導,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協調領導機制,制定並落實保證培訓質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項具體措施,切實落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培訓基地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培訓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基地培訓工作,分管院領導具體負責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作為協調領導機構的辦公室,教育培訓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培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承擔培訓任務的部門要落實部門主任負責制,完善組織管理機制,切實履行對學員的教學和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培訓基地應落實學員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條件及相關人員報酬,並做好學員的管理工作;專業基地應具備與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培養要求相適應的師資隊伍、診療規模、病案規模、醫院床位規模、模擬教學設施等培養條件。
第十四條培訓基地應當選派具有較高職業道德、豐富臨床經驗、教學能力和經驗的臨床醫生作為教學資源,數量應當滿足培訓要求。教師要嚴格按照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認真負責地對培訓對象進行引導和教育。培訓基地應當將教學情況作為醫師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對帶教醫師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內容和標準(試行)》,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嚴謹的培訓計劃,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制度,規範實施,加強全過程監管和培訓效果激勵,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六條培訓基地應當按照《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符合條件的學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並協助其辦理註冊和執業變更手續。第十七條探索建立全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招聘匹配機制,逐步推進區域招聘統籌協調。
第十八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醫療衛生工作對臨床醫生的培訓需求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能力,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向培訓基地下達培訓任務,在培訓名額分配上向全科、兒科、精神科等短期專業和縣級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第十九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單位應當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及時公布培訓基地基本信息、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招生結果等信息,向學員提供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將相關信息報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相關行業組織和單位。
第二十條由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應當由培訓基地、委派單位和培訓對象三方簽字;面向社會招聘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基地應做好培訓檔案的管理工作。報考人員根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和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選擇培訓基地及其專業基地,填報培訓誌願,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單位委派培訓對象填報培訓誌願時,應當征得委派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壹條培訓基地對受訓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考核合格者組織招聘考試,按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培訓對象。
第二十二條培訓基地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和單位報送招生信息,各省(區、市)可在招生計劃剩余名額內調劑招收未被錄取的學員,重點補充全科醫生空缺和兒科、精神科等緊缺專科。
第二十三條國家統籌發達省(市)支持欠發達省(區、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相關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簽訂對口支援協議。發達地區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每年要面向欠發達地區招收壹定數量的培訓對象,培訓和招收的重點是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地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初期每年招生原則上不低於發達地區培訓招生的10%,隨著培訓的推進適當增加招生規模。培訓期滿後,被招聘對象按約定返回原派遣地區工作。第二十四條培訓對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團隊的壹部分,在培訓基地接受系統、規範的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和臨床規範化診療能力。
第二十五條培訓期限壹般為3年。具有相應醫學專業學位的人員和從事過臨床醫療工作的醫生參加培訓,培訓基地根據其臨床經驗和診療能力確定培訓的具體時間和內容。
未按要求完成培訓或在規定時間內考核不合格者,可順延培訓時間,壹般不超過3年。延長期間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以培養崗位能力為核心,根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內容和標準,實施專業化。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交往等。,以提高臨床規範化診療能力為重點,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七條培訓信息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國家建立規範的住院醫師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住院醫師培訓招募、培訓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當及時、準確、無誤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記錄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登記和考核手冊中並妥善保存,同時將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培訓和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八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畢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通過流程考試,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是參加畢業考試的必要條件。申請畢業考試的學員須通過培訓基地初審,並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和單位批準。
第二十九條過程評估是對住院醫師輪訓過程的動態綜合評價。過程考核壹般安排在壹個專業科室輪轉培訓結束後進行,包括醫德醫風、出勤、臨床實踐能力、培訓指標完成情況、參加業務學習情況等。過程考核由培訓基地按照各專業標準化培訓內容和標準嚴格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畢業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臨床實踐能力考試。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相關行業組織和單位應當制定畢業考試要求,建立理論考試題庫,制定臨床實踐能力考核標準,提供考核指導;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行業組織和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畢業考試,從國家建立的理論考試題庫中抽取年度理論考試試題組織理論考試,安排實施臨床實踐能力考試。
第三十壹條對通過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培訓對象,頒發統壹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樣式附後)。第三十二條中醫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書(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