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士,研究醫學科學技術,通過治病救人,壹般指臨床醫生。提高醫生對職業風險和醫療事故安全的法律意識,避免誤診漏診,控制醫源性二次傷害,糾正違規操作。
2.按照衛生部、衛生健康委、衛生部關於醫療衛生管理條例的法律法規,主持醫患溝通、學術研討、新技術推廣、預後分析、公眾教育、護理教學、康復訓練、出院教育、衛生防疫、計劃生育、重特大疾病早期識別和幹預等法律和政治職責,承擔部分研究工作,預防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質,治病救人,履行如實告知病情、合理檢查和幹預。
3、通過定期的臨床理論考試、技能考核培訓,能夠掌握必要的臨床醫療技能和必要的醫學理論,如影像學、解剖學、病理學、康復醫學、生殖保健、臨床法醫學等。,取得職業資格,不誇大病情,驚嚇患者,貽誤時機造成意外,按照行業規範開展醫療活動。大夫,古代稱大夫或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