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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食品安全培訓記錄的內容

壹、學校食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0 1995年10月30日頒布實施。

2、學校衛生條例。1990年6月4日頒布實施。

3、學校集體用餐衛生管理措施。1996年8月27日頒布實施。

二、食堂員工和就餐者的衛生要求

1.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和購買集體用餐的分餐人員(含臨時工),每年必須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者。

有害食品衛生疾病者,不得從事集體用餐的食堂工作和分餐。食堂的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員工有沒有剛才說的疾病,手有沒有受傷。壹旦發現,要立即調離崗位。

3.當食堂員工和集體用餐者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癥狀時。,他們應立即查明原因,消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癥狀。

或者治愈後,可以回去工作。

4、為學生提供營養餐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學校食堂)必須配備營養師或經過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

5.食堂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上崗前還必須接受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

6.食堂的員工和集體用餐的食客要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加工原料後、排便後、食品加工操作前使用流水。

擴展數據:

徹底洗手,直接用嘴接觸食物前要消毒手;工作時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和工作帽;賣食物或分享食物時戴上口罩。留長指甲,戴戒指,塗指甲油;不得打噴嚏、咳嗽等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食堂采購人員的註意事項

1,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把食品采購關。采購食品時,必須確認食品生產經營者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禁止

向沒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購買食品。

2、采購畜禽肉類原料,必須取得獸醫衛生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3.購買包裝食品時,必須取得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實驗室檢驗合格證明,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即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已經向銷售者提出要求。

獲得檢驗證書或化驗單的權利也是保證所購食品及其原料衛生的義務,賣方有義務向買方提供檢驗證書或化驗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