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何某某是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和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的實際控制人,李某某是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和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的股東,何某某實際管理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和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楊某某是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的經理,是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的法人和經理。戴某某是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的經理。在何某某的安排下,對酒店、會所的員工、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何某某是大方縣玖龍時尚酒店、大方縣仙致天堂健身俱樂部的經理。我們認為,何某某、李某某、楊某某、戴某某等人招募、管理女技術人員,利用其經營的賓館、會所從事賣淫活動,並與技術人員進行分成。
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某、戴某某自願認罪,接受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他們享有寬大處理。建議對楊某某、戴某某分別處罰五年至六年。何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陳某某明知其工作的會所、酒店組織賣淫活動,但仍工作並提供協助服務。
他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他們享受寬大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