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公開。主要包括各類崗位幹部的任用條件、程序和結果,企業職代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標準、程序和結果;
(3)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公開。這包括工資待遇、獎金分配、保險福利、勞動保護措施、職工培訓計劃、職稱評定、獎懲、晉級、計劃生育指標安排、勞動用工、下崗和簽訂集體合同等。
(4)企業的運營是開放式的。這包括企業的損益、原材料的采購和供應、業務招待費的使用;
(5)企業幹部收入待遇公開。包括領導幹部的工資待遇、激勵性收入、年薪制的執行和考核、住房、交通和通訊工具的配置、費用支出、出國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已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請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