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其戶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1)兩張兩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本人身份證明;
(3)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壹年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時,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試合格證明;
(六)審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果見習機構與戶籍所在地分離,由見習機構推薦,可以在見習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根據上述規定,報考的執業醫師必須具有審判機構出具的考試合格證明。
擴展數據: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998 6月26日前,醫者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者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的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教育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醫學專科教育;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教育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的醫學專業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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