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培訓經營者和學員的合法權益,適應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地方公安交通機構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評定授予警銜工作的會議紀要》(郭躍[1993]20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教練場經營的經營戶及參加培訓的人員。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自學員向培訓經營者申請註冊時開始,至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時結束。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試、發證的原則。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類別:

(壹)初學駕駛培訓(非專業和專業);

(2)增加駕駛培訓;

(三)非專業駕駛培訓;

(四)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

(5)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

(六)其他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課時制。

學生可以根據情況自由選擇訓練類型和訓練方法。第二章培訓經營業主第六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經營業主,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第七條申請培訓許可應當符合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和《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第八條申請人持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第九條培訓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規模開展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壹的教材,確保培訓質量。沒有教練場地的培訓經營者必須去有資質的教練場地培訓學員。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培訓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為進行審查,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第三章學員第十壹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必須向持有培訓許可證的培訓經營者登記。第十二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壹)報考大型客車、貨車、無軌電車駕駛員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5厘米;申請其他車輛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0cm;

(2)雙眼視力不低於標準視力表4.9(允許矯正);

(3)無紅綠色盲;

(4)耳朵距離音叉50厘米時可分辨聲源方向;

(5)四肢、軀幹、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6)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身體缺陷。第十三條申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年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21至45歲;

(二)大貨車18至50歲;

(3)其他型號18到60歲。第十四條申請初學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壹)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申請表》(以下簡稱培訓申請表)(見附件1);

(二)提交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身份查驗證明。第十五條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參加增加駕駛型的培訓,並在申請時履行下列程序:

(壹)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提交駕駛證和相應的結業證書;沒有結業證書的,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參加附加駕駛培訓。第十六條非職業駕駛員申請職業駕駛員資格,應當參加非職業駕駛培訓。申請時應執行以下程序:

(壹)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提交駕駛證和非專業駕駛員培訓合格證;沒有結業證書的,必須通過考試,才能參加非專業駕駛培訓。第十七條對合格人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並頒發交通部統壹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第十八條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