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壹般要求。《規定》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營造有利於學生成長成才的良好環境。
2.辦法明確了實施機關,劃定了管轄範圍。規定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並分別規定了校外培訓和網上校外培訓的管轄。同時,根據中央《關於雙減的意見》精神,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3.《辦法》明確了違法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立法權限,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4.明確處罰程序,提高執法水平。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結案標準、調查權限、聽證信息、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努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擴展數據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管制度,壓實執法責任,確保校外培訓執法實效。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既加強了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超越權限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又督促執法部門積極履行職責,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促進“雙減”政策長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