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扶持條件的新辦微型企業,每年3月、4月、9月、6月5438+10月向縣微辦申請壹次性資金補助資金,並提供以下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標有“微型企業”字樣的營業執照;
3.資金到位的法律證據(包括銀行對賬單等。);
4.投資計劃;
5 .企業租賃經營場所、購買設備和加入基金等法律文件;
6.接受過創業培訓的人社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 .縣微型企業辦公室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財政資金補助資金實行“定向支出”原則,按照批準的投資計劃規定的用途使用,只能用於支付租金、特許經營費和購置機器設備。
(三)采取資金報銷的形式。新辦微型企業應在工商註冊成立後6個月內向縣微型企業辦提出資金補助資金申請,經縣微型企業辦審核實際到位資金和資金使用情況後,向縣財政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結合現場核實評估的實際投資情況,經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補貼資金(含自治區財政補貼部分)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直接支付。
擴展數據
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壹條由縣級微型企業辦公室將縣級財政給予補貼的微型企業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布。公布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受助創業者、企業的基本情況,接受公民和組織對公布信息的查詢。申請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是否予以支持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第十二條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微型企業財政資金補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防止騙取、逃廢和轉移補助資金的行為;縣微型企業辦公室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書面報告工作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新辦微型企業財政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縣財政局、縣工商局對微型企業資金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
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橫縣財政局會同縣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西南寧市橫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橫縣新增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