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後續職業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執業守則、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等。從業人員(已取得證券從業證書的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於15學時的後續職業培訓,其中規定學時不少於10學時。
3.未按要求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協會將采取“責令參加強制培訓”的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執業”或者“註銷執業證書”的紀律處分。
4.被處以“責令參加強制培訓”自律管理措施的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協會組織的不少於6小時的紀律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隨後的職業培訓時間不包括紀律培訓。
5.協會隨機抽查員工參加後續職業培訓的情況。抽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可取消相應課時,並加大對員工所在機構提交的後續職業培訓信息的檢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