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通知(衛教發〔2000〕477號)
第十四條地區和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的內容和條件,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和方法,開展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之壹,應明確目標,制定自學計劃,經審批後授予學分。相應的自學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註冊制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向參加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出具由本單位簽署的註冊證明或者學習證明,內容包括姓名、人數、形式、日期、考核結果、學分類別、學業成績等內容。各單位應建立繼續醫學教育檔案,每年對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參加各類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取得學分進行登記。
第二十壹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應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成績不低於25學分。學分授予和註冊應嚴格執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的相關規定。
擴展數據: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關於印發《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通知(衛教發〔2000〕477號)
第十四條地區和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的內容和條件,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和方法,開展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之壹,應明確目標,制定自學計劃,經審批後授予學分。相應的自學管理辦法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定期提前按學科、專科分類公布認可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供當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十六條批準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國家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對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行評估,此類項目按照《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請與評審試行辦法》辦理。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審核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此類項目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審批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參加與其專業和工作崗位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醫學院校和科研院所應當根據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搞好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的同時,積極面向社會,開展繼續醫學教育。
好大夫官網-繼續醫學教育條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