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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因公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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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財政廳(局)、外辦、監察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外事(局)。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規定》(中辦發〔2008〕9號),規範因公出國(境)行為,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和預算管理,我們制定了《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財政部、外交部和監察部

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

2008年8月5日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指示精神,有效規範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活動,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和監督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要嚴格執行《關於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8〕9號),嚴格遵守預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因公出國(境)。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的預算管理。應根據財力可能,科學合理安排出國(境)預算定額,將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沒有預算安排的單位視為沒有出國(境)任務安排。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預算規模,對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預算實行零增長。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外匯額度管理。根據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預算規模,相應安排出國(境)用匯額度,采取切實措施加強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用匯管理,控制出國(境)用匯預算和額度。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在年度出國(境)經費預算和外匯額度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出國(境)計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出國(境)活動,確定出國(境)團組的數量和規模。如確需調整,應在預算內調整。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補貼,不得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或轉嫁費用。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貫徹“勤儉辦外事”的方針,加強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財經紀律教育。因公出國(境)團組要嚴格執行各項費用標準,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開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因公出國(境)經費預審制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要實行審批聯動,從源頭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參與因公出國(境)審批聯動,具體審核原則如下:

(壹)各級黨政機關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因公出國(境)預算,還必須提供上壹年度因公出國(境)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各級外事審批部門和財務部門應及時溝通因公出國(境)計劃。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財力及境外資金申請情況,確定各部門境外資金預算額度,實行總量控制。

(三)各地各部門要在每年1年底前,向中央外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外交部報送省部級人員年度出國(境)計劃,明確預算安排能夠保障出國(境)團組經費。

(四)各級黨政機關預算經各級人大批準後,各級外事審批部門和派出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出國(境)經費預算,對列入計劃的出國(境)具體任務逐壹進行聯審,及時溝通情況,嚴格把關,堵塞漏洞。

(五)各級外事審批部門在審批因公出國(境)任務時,由派出單位財務部門出具資金安排意見,雙跨團組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出具資金審核意見,確保出國(境)任務在部門預算確定的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內進行。

(六)中央外事領導小組辦公室、外交部審批省部級代表團因公出國任務時,由代表團成員所在中央單位財務部門和地方財務部門出具經費安排意見。

(七)對於部門預算中未安排出國(境)經費,需要使用其他經費(包括單位行政事業費、攤派經費、企業贊助經費等)的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申請。),視為無出國(境)預算,財務部門不予出具審批意見。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公務出國(境)申請,各級外事審批部門不得批準。

第八條國家外國專家局安排的出國(境)培訓團組,由列入國家外國專家局計劃並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的出國人員出具經費審核意見,其他參加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審核意見。

第九條財務部門應進壹步嚴格因公出國(境)團組經費核銷管理。認真審核因公出國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文件、護照復印件(含簽證、出入境記錄)和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團組數、天數、出國路線、經費計劃和相關支出標準進行核銷,不得核銷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和計劃外費用,不得核銷虛假費用單據。

除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憑因私出國證明報銷黨政幹部出國(境)費用。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因公出國(境)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財政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因公出國(境)團組和經費使用情況,並於每年第壹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經費和外匯使用情況。

第十壹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的有效監督。要把監督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作為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各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出國(境)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要把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各級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要嚴肅處理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和管理中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資金、攤派出國(境)費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團組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資金審核和核銷責任的,要追究財政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未經經費審核部門批準擅自批準出國(境)的,要追究外事審批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的具體措施和出國任務與經費審批掛鉤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機構出國(境)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