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落戶最新政策
即日起至10結束,解決各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非婚生或超生人口戶口登記難的問題將徹底解決。
政策明確規定,今後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時,不以繳納社會撫養費為前置條件,嚴禁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進行非法罰款和其他搭車收費。
10可以結案。
1.凡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的,到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落戶手續,不得增加任何條件和手續。
2.如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壹,同時提供親子關系證明材料(親子鑒定、法院裁決、司法公證等。)均提供的,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當場辦理落戶手續。
3、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於下列情形的,提供相關證明並經警方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落戶手續。
4.公民是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後出生的。因其父母未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可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在其父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落戶手續。
5.公民在境外出生不滿五年,父母仍在境外非法居留,並持有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從我國對外開放口岸入境,由境內親屬撫養的,由被撫養人或者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
給戶籍窗口辦理與被撫養人或監護人的落戶手續,登記為非親屬。回國後父母能提供親子關系證明的,可以隨父母辦理落戶手續。
6.公民出生後尚未申報出生登記,父母戶籍已由原戶籍所在地遷入現戶籍所在地的,可以提供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由父母現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落戶手續;證件不全,當地派出所無法調查核實的,應當提供親子關系證明,否則由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非親屬關系落戶手續。
7.棄嬰隨被撫養人生活滿3年且已滿5周歲且未辦理收養法定手續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理無親屬關系落戶手續。
8、公民申請補辦出生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壹戶口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數據庫核實,確認沒有重人後,給予批準辦理落戶手續;父母壹方戶口在本省,另壹方在省外的,提供父母壹方戶口在省外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9.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的棄嬰,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具體規定。
10.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生育戶口的,應當按程序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