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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2020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管、運行和維護。

涉密資質是指保密行政部門許可企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約化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集約化經營資格。

涉及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選擇具有密級業務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承辦密級業務。第五條集約經營資質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六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資格管理工作,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資格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壹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查工作,或者組織機構協助工作。第七條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承擔保密資格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條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密資格考試專家庫,組織入庫考試、培訓和考核。第九條實施集約型資質許可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等級和條件第十條集約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從事絕密、機密、涉密密集型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涉密、涉密密集型業務。第十壹條涉密業務資質包括整體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安全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涉密業務。獲得通用集成業務類別許可的,除從事系統集成業務外,還可以從事所建系統的軟件開發、安全監控和運維工作。

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種類範圍內承辦密集型業務。承接保密系統咨詢和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其他密集型的咨詢和監理業務。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未被撤銷保密資格(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在境外無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人員接受過保密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集約化經營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保密工作專項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第十四條申請人不得有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最終外國投資者對申請人的間接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0%。申請人及其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在申請人母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資質且資質有效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參與上市交易的股份比例不得高於總股本的30%。

(2)實際控制人在申請期和資格有效期內保持控制地位不變。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外國投資者不得接觸或者知悉國家秘密信息。第十六條申請不同等級、不同業務類型集約化經營資質的申請人,應當符合集約化經營資質具體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