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治安和消防工作,項目經理確定現場安全員負責現場的治安和消防工作。
1.02項目經理、安全員及時與業主聯系相關事宜,做好現場協調工作。
1.03項目經理根據工程規模配備相應的保安和消防設備。
1.04項目部負責對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消防知識教育,每周不少於半小時。
1.05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和生活區應明確嚴格劃分。
1.06如發生各類事故,立即向公司領導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部門報告,並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2.安全消防工作
2.01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安排消防工作。
2.02現場設置明顯的防火宣傳標誌。組織壹支誌願消防隊。定期培訓誌願消防員並保存培訓記錄。
2.03現場消防車道不得亂放物料占道,確保消防車道暢通。
2.04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布局合理。重點部門應至少配備4個滅火器,有明顯的消防標誌,並按規定對消防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有效使用。
2.05消防栓晝夜標識清楚,軟管充足,周圍3米內不準存放物品。
2.06電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2.07如果使用明火,必須書面申請動火證,動火證在安全官員批準的當天有效。使用明火時,旁邊必須配備滅火器和看火人。
2.08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工作距離不得小於5m,兩瓶與明火的工作距離不得小於10m。建設項目中禁止存放氧氣瓶、乙炔瓶,禁止存放液化石油氣“瓶”。
2.09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並配備消防器材。
2.10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搭建,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分類存放,保持通風。用電應符合防火規定,項目內倉庫不得混放油漆和稀釋劑。
2.11進入項目的可燃材料應按計劃限量進入,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氣材料應及時清除。
2.12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和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規定,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材料。使用時必須嚴格審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
2.13現場嚴禁吸煙,項目內不允許有宿舍。
2.14未經安全部門批準,不得在工地和生活區使用電器。嚴禁在工程內用明火取暖,在宿舍內用明火取暖。
2.15油漆和防水工程時,應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指派專人看管。
2.16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規定。宿舍裏不允許在床上吸煙。20人以上房間居住人員的安全門不得少於兩道,100人以上房間居住人員的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方案必須有。
2.17生活區用水、用電應符合防火規定,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用電安全工作
3.01專業電工負責現場所有用電。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3.02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必須裝設過載保護裝置,開關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倉庫、木材加工場所和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度的明裝燈具。
3.03各級配電箱、動力箱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采購或使用不合格產品。
3.04電動工具必須技術狀況良好,嚴禁有漏電機具參與操作。嚴禁非法使用機器和工具。
3.05作業區的用電電壓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電線電纜不準亂放。
3.06焊工工作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3.07鉆孔、開槽時,要了解作業面內是否有電線電纜等預埋管線,防止斷線造成觸電事故。
4.安全工作
4.01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佩戴通行證。保安人員佩戴執勤標誌。重點項目應實行區域劃分的證章管理制度。
4.02項目部負責人和安全員應及時了解現場人員的思想動態,分析和解決可能出現的矛盾,必要時向公司領導匯報,防止事態擴大。
4.03嚴禁賭博、飲酒、傳播淫穢物品和打架鬥毆。
4.04做好成品保護工作,防止盜竊、破壞等事故發生。
4.05對於重點項目,應加強重點部門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重點管理。
5.項目部必須保存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原始文件、記錄、登記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