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制定全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規劃、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和專項執法工作計劃,經縣農業農村局批準後組織實施。負責農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負責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負責農業行政執法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的研究和規劃。
(二)負責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行政執法。負責植物檢疫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行政執法。按照法定職責參與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事故的爭議調解和處理。負責整頓和規範農資市場和農業生產秩序。
(三)負責畜禽養殖、屠宰、運輸、經營等領域的動物衛生監督、動物檢疫、動物診療、生豬屠宰管理的行政執法。
(四)負責漁業生產、漁業捕撈、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水產品檢疫、水生生物與資源環境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和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的行政執法。
(六)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法處理涉及農業行政執法的突發、緊急和群體性事件。依法受理並做好執法範圍內的舉報、投訴、信訪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