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分項列入預算科目並逐步分項列入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按同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對下級的補助要按類別和項目進行編制。
部門綜合預算草案包括總預算、基金預算和預算外資金。部門綜合預算草案應按“零基預算”編制到項目中。第七條在預算編制過程中,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編制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第八條市本級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壹個半月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預算草案主要包括:
(壹)市本級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及說明;
(二)市級本級預算壹般預算收支表和基金預算收支表;
(三)市本級各部門預算;
(四)市本級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的類別和項目清單;
(五)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六)上壹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的預算草案和重點部門綜合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報告草案,並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對初步審查報告草案進行修改。第十壹條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壹)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的要求,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二)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與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相適應,是否存在隱瞞少報或虛假列報的情況;
(三)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貫徹“壹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財政、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保證重點支出的原則;
(四)財政資金是否從壹般競爭性領域、企業經營發展項目和可以用社會資金發展的事業中退出。第十二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壹年度市級總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今年市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審查該報告和市級預算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審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關於市本級預算的決議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該決議草案已提交國會表決。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四條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和批準的市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實現預算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征收是否依法進行,有無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有無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混淆存儲級次;
(四)稅務機關根據市人大批準的預算組織各項稅收收入;
(五)根據批準的市級預算撥付資金;
(六)專項資金、預備費和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國庫按照規定存儲、劃分、留解、撥付預算資金和退庫;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