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
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本人註:壹般入職培訓不包括在內)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向勞動者收取培訓費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