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人員在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30日內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調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辦理調動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到原註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入登記表和轉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到轉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持有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註冊和轉移登記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