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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因素告知

問題1:職業危害告知的方式有哪些?10點1。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附上崗位危害須知。

2.在勞動崗位上貼上醒目的危險註意卡。

3、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問題2:用人單位應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並通過書面告知的方式告知壹些預防知識。勞動者簽字。為了避免職業病,單位不告知,不起訴。

問題3: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告知的形式有哪些?

第六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等。同時,書面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標準合同文本不完善的,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簽訂職業危害告知書(示例見附件1)。

第八條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其了解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掌握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維護方法以及相關警示標誌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公告欄,公布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辦公區設置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設置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和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和檢測機構名稱。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應當保存書面通知文件備查。

第三章職業危害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或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崗位、設備和材料(產品)的包裝和儲存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

第十三條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當在作業場所入口處和職業危害作業崗位或者設備附近設置警示標誌:

(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註意防塵”、“戴防塵口罩”、“註意通風”等警示標誌,在產生含有毒物質的混合粉(煙)塵的作業場所設置“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

(2)放射性工作場所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誌,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應設置“當心易裂變材料”等警示標誌;

(3)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眼鏡”、“註意通風”等警示標誌,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誌。

(4)在可能引起職業燒傷或腐蝕的化學作業場所,應設置“註意腐蝕”、“腐蝕性”、“潮濕時有腐蝕性”、“註意燒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面具”等警示標誌;

(5)在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誌;

(6)高溫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中暑”、“當心高溫”、“當心通風”等警示標誌;

(7)在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應設置“當心弧光”、“戴防護眼鏡”等警示標誌;

(八)在生物因素導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置“謹防感染”等警示標誌;

(9)存在低溫作業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註意低溫”、“謹防凍傷”等警示標誌;

(10)受限空間作業場所的出入口應設置“受限空間作業危險”和“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誌;

(11)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環境”...> & gt

問題4:勞動合同中職業危害的告知內容有哪些?勞動合同中有哪些職業病危害告知表格可以在上崗前簽訂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甲方)在與勞動者(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1)工作崗位、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後果和職業病防治措施:

部門和

職稱

職業危害因素

職業禁忌癥

可能的職業危害

職業病防護措施

示例:鑄造車間的鑄造工人

灰塵

活動性肺結核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慢性間質性肺病

肺功能受損的疾病

肺塵埃沈著病

用於除塵裝置的防塵罩

(二)甲方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檢查。壹旦發生職業病,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提供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及相應的治療。

(三)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並按要求參加崗前、崗中、崗後職業健康檢查。如發現職業禁忌癥或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甲方必須服從調離原工作崗位的工作安排,妥善安排乙方的職業健康。

(四)乙方崗位或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通知書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時,甲方應與乙方協商變更通知書的相關內容,並重新簽訂《職業危害告知書》。

(五)甲方未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的,乙方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六)《職業危害告知書》作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問題5: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種類由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很多,根據危害因素的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種類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噪聲2、粉塵3、氨氣4、正己烷5、甲苯6、壹氧化碳。廣西柳州安全監管局提供了壹些通報卡樣本供參考。

問題6:簡述職業危害告知的類別。職業危害通知包括:

勞動合同通知(危害、防護設施/措施、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補貼)

職業危害通知卡

強制性標誌(如帶防塵口罩的標誌)

職業危害公告欄

問題7:多久需要查看壹次職業危害的警示和告知?根據職業危害的種類,國家有不同的職業健康檢查規定。可以查閱職業病健康監測技術和職業病防治指南。

問題8:勞動合同中的職業危害告知如何填寫?需要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勞動保護、防護條件和防護設置具體到某個工作崗位。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國際公約編號:1996/1997)170)

1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工作場所使用的化學品按照第七條的要求進行標識和標簽,並按照第八條的要求向勞動者及其代表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CSDS)。

2雇主應:

限制工人接觸危險化學品,以保護他們的安全和健康;

提供急救設施;

(c)制定應急計劃。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3.3企業使用的主要原料供應商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

在選擇主要原材料供應商時,雇主應要求主要原材料供應商承諾遵守《職業病防治法》

法”,並出具與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政策相同的承諾文件。主要原材料供應商應設立相關職位。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采取相關措施預防和控制職業病,並向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防治法》。

完整、真實、可靠的中國原料安全數據清單(MSDS)。

4.3.4不隱瞞所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的危險性。

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用中文公示存在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並采取各種措施。

告知工人,包括通過職業健康培訓。

4.3.5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有中文說明。

在使用過程中,設備可能產生物理、化學、生物和放射性職業有害因素。因此,雇主

單位采購或者銷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索取或者提供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要配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賬,內容包括型號、生產廠家、生產廠家聯系方式、責任人、維修記錄、中文說明,是否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中文警示說明是否規範。

用人單位應當使相關勞動者理解中文手冊的相關內容。

4.3.6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用人單位購買或者銷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

中文警告說明。警告說明應說明設備性能、可能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註意事項。

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設置或參照

設置專職(* * *)人員負責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管理。

4.3.7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的使用、生產和管理應有中文說明。

用人單位采購或者銷售有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時,應當索取或者提供中文說明書。

化學品臺賬包括化學式、商品名、產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存放地管道。

管理是否安全規範,包裝是否有規範的標識,是否有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是否規範。

中文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有害後果和安全使用方法。

註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處理措施。

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的使用、生產和管理場所應當設置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

危險警告標誌。

用人單位也要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人,做好化學品管理工作。

問題9: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單是否壹式兩份?當然是壹式兩份,單位和個人各持壹份。

問題10: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切實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下屬單位應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確保員工得到職業健康保護。

2.公司人力資源部在與已入職或進入公司的員工簽訂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如實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職工簽訂補充合同。

3.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訂立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發生變化而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時,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環保安全部應如實告知員工當前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並簽訂補充合同告知員工因勞動崗位變化而產生的職業危害。

4.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勞動者。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5.公司環保安全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各二級單位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執行。

6.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的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危害防治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