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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的義務兵退伍回崇明可以安置嗎?

不安置,除非是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屬於烈士子女因戰致殘並評定為五至八級傷殘的。

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休費,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伍義務兵享受國家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並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等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被普通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享受國家發放的助學金。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在部隊服過現役的,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在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創業的,符合本條第壹至第四款的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休養老金標準。退出現役的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