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休費,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伍義務兵享受國家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並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等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被普通高等學校或者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享受國家發放的助學金。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在部隊服過現役的,視同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在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屬於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創業的,符合本條第壹至第四款的規定。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退休養老金標準。退出現役的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