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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業質量保修制度?

物業質量保證金制度是由開發單位繳納的保證金。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作為或維修不到位的,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有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動用物業質量保證金進行維修。

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發企業銷售的新建物業,壹律按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多層建築3%,小高層建築4%,高層建築5%。

第二十條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在開發主管部門監督下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關閉、破產等原因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保修基金。

第二十壹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和省規定的商品房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是:

(壹)建築物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以及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為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防滲漏為5年;

(3)外墻外保溫工程為5年;

(四)供熱供冷系統,由采暖期和供冷期兩部分組成;

(五)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壹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範圍由開發企業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該商品房的保修期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山東省新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在保修期內,物業專有部分出現質量問題時,開發企業應在接到報修報告後,按照商品房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積極履行保修責任。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可向當地開發部門投訴,開發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處理投訴,並督促開發企業履行保修責任。

經督促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因關閉、破產等原因不履行保修義務的,開發部門應出具保修基金使用建議書,並將開發企業拒絕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保修金可以用於物業的部位和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保修金;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代表可以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保修金。

百度百科-山東省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