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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校外培訓”濫收課時費!教育部三大新規是什麽?

?3月14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發布《關於文化藝術培訓機構暫停校外培訓活動的通知》。此前,教育部、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也聯合發布公告,規範非本學科校外培訓。

壹、公告的重點內容

《教育部、國家發改委、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公告》明確了三個重點內容:1。對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以培訓貸款方式支付。不得壹次性收取費用或以充值、分卡等形式收取費用。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2、培訓費要明碼標價。3.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從事不正當競爭。,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禁止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

二。校外培訓收費監管

?在3月11發布並立即生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中提到,“紮實推進義務教育減負減負工作,加強學科校外培訓收費監管。”校外培訓的收費亂象即將得到國家層面的監管和規範。

第三,校外培訓要理性消費

校外培訓和課外班本質上是壹種消費行為,消費者購買的對象是教師的專業服務。作為學生家長,必須成為理性的消費者。首先要認識到,市場提供給父母的是可供選擇的消費品。對於那些真正有需求的學生,校外培訓可以滿足他們家庭的壹些特殊需求。其次,也要認識到,和所有其他消費品市場壹樣,校外培訓市場也存在故意誇大或虛假宣傳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在校外培訓消費中遇到虛假宣傳,應及時向12315等消費維權組織求助,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