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
第三條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商場、超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商場、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商場、超市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安全責任人,制定並明確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商場、超市應當依法確定本單位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商場、超市應當制定和完善火災和突發事故的應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每季度至少演練壹次。
第八條商場、超市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商場、超市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特殊工種應依法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九條商場、超市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商場、超市應與承包、租賃單位和個人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商場、超市應對承包、租賃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和管理。
商場、超市同壹作業區域內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條商場、超市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工程,必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者開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壹條商場、超市、倉庫、中轉倉庫、營業用房等場所;食品加工、餐飲、配電室等部分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和安全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商場和超市嚴禁存放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商場、超市的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並由持證專業人員實施安裝和敷設。
第十四條商場、超市應當加強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調壓裝置、燃氣竈具和閥門的維護,以及用氣部位和調壓裝置房間的安全管理。
燃氣應通過管道供應,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地下商場、超市食品加工、餐飲禁止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料。
商場、超市、食堂、餐廳等場所的抽油煙機、集煙罩、排煙管道應每季度徹底清洗壹次。
第十五條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在設備檢修等特殊情況下確需動火作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備案,並采取嚴密的防範措施,確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條商場、超市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本安全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