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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育的紀律規則

教師教育懲戒規則:指出必要時,學校和教師可以在學生不服從、不守秩序、行為不端、有危險、侵害其權益時,實施教育懲戒。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是為落實育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則。

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教育和懲戒措施時應註意的事項

1,內容的限制。考慮到實踐中不同地方、不同學校、不同教育階段存在較大差異,細則規定,學校可以結合學生特點,通過制定校規校紀制定相應的教育懲戒措施,但相關措施僅限於實施壹般教育懲戒措施和較重的教育懲戒措施,其嚴厲程度應當與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措施大致相當。

2、規範的可操作性。《細則》要求,在校規校紀中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校規校紀要明確、科學合理、易於操作,防止各種“奇葩校規”。

3.程序的合法性。《細則》強調,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解釋學校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