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校受傷兒童的賠償詳情如下:
1,在學校受傷,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3.學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兒童在校傷害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標準要等傷殘等級出來後,結合當地群眾的傷害標準才能制定出來。
學生在校受傷,各方責任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與人打架或者意外受傷,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打架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
2.如果是學生在學校單挑或者意外受傷,應該分兩種情況。未滿10周歲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培訓機構受到傷害,法律通常認為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如果10至18歲的學生在學校或培訓機構受到傷害,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